向同事借钱未还 进贤法院判决一民间借贷纠纷
2019-05-30 10:36:10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限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某借款24540元及利息(以2454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系某公司同事,2017年5月28日至6月9日,被告因其母亲生病住院及家用,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9500元,通过同事廖某向被告建行卡转款15135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金某人民币2484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分五期每期5000元整。期内利息按0.05%,与本金同时还清。借款人:王某”。经多次催要,王某偿还金某3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还。无奈之下金某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金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借款后经催收未按约归还借款而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双方在借款时利息约定不明,原告诉请借款利息应自出具借条之日(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系某公司同事,2017年5月28日至6月9日,被告因其母亲生病住院及家用,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9500元,通过同事廖某向被告建行卡转款15135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金某人民币2484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分五期每期5000元整。期内利息按0.05%,与本金同时还清。借款人:王某”。经多次催要,王某偿还金某3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还。无奈之下金某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金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借款后经催收未按约归还借款而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双方在借款时利息约定不明,原告诉请借款利息应自出具借条之日(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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