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巷》诗人戴望舒后人诉福建教育出版社等名誉侵权案一审结案

2019-12-24 16:03:40
 

    中国法院网讯 (马超)   日前,《雨巷》诗人戴望舒后人诉福建教育出版社、腾讯公司、字节跳动等名誉侵权纠纷一审结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福建教育出版社在其“腾讯新闻”手机APP及微信公众号(fjjycbs)刊登赔礼道歉函向戴望舒女儿戴詠素道歉,赔偿戴詠素精神抚慰金1元及其他损失3300元,戴詠素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戴望舒是中国当代史上著名的诗人、翻译家和爱国进步人士。戴望舒的女儿戴詠素发现,福建教育出版社作为一家专业的出版社,为吸引观众眼球推销其出版物,在其注册的腾讯微信公众号以及“腾讯新闻”手机APP上发表《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对戴望舒侮辱和诋毁,该文并被多家网络平台及自媒体转载;字节跳动公司所属“今日头条”平台刊载对戴望舒进行侮辱和诋毁的文章《被一首雨巷欺骗了多年,原来戴望舒是渣男》、《民国最惨文人戴望舒,感情频频失败堪称“绿帽王”》。戴詠素认为,三被告无视历史事实,对戴望舒的名誉诋毁和侮辱,严重伤害戴望舒家人的感情,也误导了社会公众,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戴詠素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立即删除侵权文章,福建教育出版社、腾讯公司在其注册的福建教育出版社微信公众号和“腾讯新闻”上,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手机端及网页端显著位置,以及新浪、腾讯、搜狐、网易网站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此外,戴詠素还要求福建教育出版社、腾讯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及公证费损失3300元,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公证费损失1780元。

  福建教育出版社辩称,《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的标题及内容均非出版社撰写,是从网络转载,转载的目的不在于诋毁戴望舒的名誉,旨在探讨普世的爱情观。在福建教育出版发行的《望见雨巷,舒卷寒烟:戴望舒传》一书中,确认了戴望舒是当代史上著名的诗人、翻译家和爱国进步人士,对戴望舒的诗歌成就和进步政治追求予以高度赞扬。因此,不具有侵害戴望舒名誉的主观恶意。《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中关于戴望舒生平事件的描述真实,没有任何虚构编造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腾讯公司辩称,公司运营的微信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仅是网络交流平台,引发诉讼的文章也并非腾讯公司发布,腾讯公司没有侵权行为。腾讯公司和在微信及“腾讯新闻”上注册的用户均有协议,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权信息。同时平台设有投诉通道,但文章发布后,腾讯公司并未收到原告的投诉,在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公司已及时删除了文章,因此腾讯公司已经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今日头条”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涉案文字为注册用户自行发布,并且已向原告披露了发布人的身份信息;在“今日头条”运营管理中,公司已进行了事前提示,预警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提示也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已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且文章发布后,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起诉前未收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公司马上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将涉案文章予以删除,因此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为推销其出版的《望见雨巷,舒卷寒烟:戴望舒传》一书,在其微信公众号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的“今日荐读”栏目前转载并以自己名义发布了涉案文章《戴望舒,民国文人里的一剂毒药》,同时修改原文标题,采用了贬低戴望舒人格、抹黑戴望舒形象词语的标题,旨在吸引公众注意,这一行为侵害了戴望舒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害费并无不当。同时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是原告因此事产生的合理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可予准许。鉴于诉讼中涉案文章已被删除,故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同时,被告腾讯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文章为他人发布,两被告在原告诉前并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在原告起诉并收到案件材料后,腾讯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文章,可以认定其已尽到通知删除等合理注意义务,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福建教育出版社在“腾讯新闻”手机APP及微信公众号(fjjycbs)刊登赔礼道歉函向戴詠素道歉,赔偿戴詠素精神抚慰金1元及其他损失3300元,戴詠素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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