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训练营”一审被判赔偿人人车30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2018-07-24 10:08:0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前,人人车诉北京中融通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媒体训练营”自媒体帐号,以下统称为“媒体训练营”)侵犯名誉权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媒体训练营”因多次、大量发布并无事实依据的言论及文章,构成对人人车的名誉侵权,判定“媒体训练营”立即停止侵犯人人车名誉权并进行公开道歉,同时要求“媒体训练营”赔偿人人车相关损失30万余元。
2017年9月,人人车起诉称,2016年-2017年间,“媒体训练营”曾发布多篇文章,内容存在大量没有事实依据且具有主观恶意的言论,侵害了人人车的名誉权,要求其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据了解,2016年-2017年间,“媒体训练营”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号、雪球网等多平台发布《爆料:人人车让出控股权换取2亿元新融资》、《爆料!人人车或将出售,卖给腾讯百度投资的易鑫车贷》等多篇文章,存在诸如“人人车‘卖身’滴滴”、“管理团队股份被稀释,丧失控制权”等描述。
人人车认为,上述描述存在多处捏造事实、肆意抹黑诽谤诋毁,且在多家平台公开发布并被其他网站转载,严重损害其市场声誉。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媒体训练营”先后在2016年-2017年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涉案多篇文章,并在文章中多处使用未能证明真实出处的信息来源,同时多处存在如“人人车即将出售给互联网金融汽车公司易鑫车贷”、“人人车让出控股权”等并无事实依据的言论,围绕人人车公司的经营及经营者、融资、股权等方向,将无法说明真实来源的信息综合在一起,并加入一些带有倾向性的评价,形成涉案文章,“无论是从单篇文章而言还是将多篇文章连贯起来看,都指向性明确”。该行为侵犯了人人车公司的名誉权。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人人车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涉案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百家号、搜狐网、天极自媒体、雪球网中由其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涉案文章,并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新浪微博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人人车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余元。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江彩认为,这一名誉权纠纷案是典型的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的案件。被告中融通汇公司以“媒体训练营”的名义,长时间、多渠道对外发布以虚构、捏造的事实为内容基础的不实文章,并使用倾向性的评论,损害了原告人人车公司的商誉,已经侵犯了人人车的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中融通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应内容,说明在庭审中,被告中融通汇公司仍未主动删除涉案不实文章,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薛江彩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既有力保护了原告人人车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打击、制止了被告中融通汇公司的侵权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2017年9月,人人车起诉称,2016年-2017年间,“媒体训练营”曾发布多篇文章,内容存在大量没有事实依据且具有主观恶意的言论,侵害了人人车的名誉权,要求其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据了解,2016年-2017年间,“媒体训练营”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号、雪球网等多平台发布《爆料:人人车让出控股权换取2亿元新融资》、《爆料!人人车或将出售,卖给腾讯百度投资的易鑫车贷》等多篇文章,存在诸如“人人车‘卖身’滴滴”、“管理团队股份被稀释,丧失控制权”等描述。
人人车认为,上述描述存在多处捏造事实、肆意抹黑诽谤诋毁,且在多家平台公开发布并被其他网站转载,严重损害其市场声誉。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媒体训练营”先后在2016年-2017年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涉案多篇文章,并在文章中多处使用未能证明真实出处的信息来源,同时多处存在如“人人车即将出售给互联网金融汽车公司易鑫车贷”、“人人车让出控股权”等并无事实依据的言论,围绕人人车公司的经营及经营者、融资、股权等方向,将无法说明真实来源的信息综合在一起,并加入一些带有倾向性的评价,形成涉案文章,“无论是从单篇文章而言还是将多篇文章连贯起来看,都指向性明确”。该行为侵犯了人人车公司的名誉权。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人人车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涉案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百家号、搜狐网、天极自媒体、雪球网中由其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涉案文章,并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新浪微博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人人车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余元。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江彩认为,这一名誉权纠纷案是典型的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的案件。被告中融通汇公司以“媒体训练营”的名义,长时间、多渠道对外发布以虚构、捏造的事实为内容基础的不实文章,并使用倾向性的评论,损害了原告人人车公司的商誉,已经侵犯了人人车的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中融通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应内容,说明在庭审中,被告中融通汇公司仍未主动删除涉案不实文章,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薛江彩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既有力保护了原告人人车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打击、制止了被告中融通汇公司的侵权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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