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散播台湾知名男艺人彭某某不实消息
上海一中院:构成名誉侵权 须承担侵权责任
2018-11-01 16:16:46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台湾知名男艺人彭某某起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以下简称陈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二审维持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陈某及三公司对彭某某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多平台散播已辟谣内容 彭某某将散播者告上法庭
某日,陈某在微博账号上发布文章,并在文中写到一八卦爆料账号疯传男艺人彭某某与一位男性基金投资人有亲密关系,虽然此前该男艺人工作室已发文辟谣,但文中仍提及“金融大佬潜规则当红小生”,并写彭某某为换取多个品牌代言接受“潜规则”。几日后,某饮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也刊登了此文。之后该饮品公司与陈某分别通过某视频App公司以对话的形式再次发布了类似内容。陈某又在某大型音频网站发布了与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频内容。事后,彭某某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谈判因此次相关报道而被无限期搁置。
于是,彭某某将陈某及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誉侵权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及三公司的行为对彭某某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决陈某及三公司对彭某某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及三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散播明显侮辱性质内容 发布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担责
陈某及三公司上诉称其行为未对彭某某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改判驳回彭某某对他们的全部诉请。彭某某表示,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发布的文章和视频内容均有明显的侵权行为,而视频和音频两家公司未对此类内容进行及时删除,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发前男艺人彭某某工作室已在微博上发布辟谣声明,具有一定公示效力,而陈某作为微博加V用户仍发布缺乏客观依据的内容。且发文内容从标题到措辞均有明显侮辱性质,极易使读者对彭某某产生误解认知,降低社会评价。且陈某以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类似内容,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饮品公司发表陈某同篇文章亦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站作为该案视频、音频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对此类言语低俗、侵权明显的内容进行甄别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删除,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的特点在于言论随意性强、主观色彩浓厚,但是作为微博等信息发布人对其发布的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亦有义务对用户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内容及时予以删除。若一味追求所谓的“爆炸性”新闻,不惜散播不实内容,甚至妄加诋毁他人来博取众人眼球和点击量,构成侵权将要被追究相应侵权责任。
多平台散播已辟谣内容 彭某某将散播者告上法庭
某日,陈某在微博账号上发布文章,并在文中写到一八卦爆料账号疯传男艺人彭某某与一位男性基金投资人有亲密关系,虽然此前该男艺人工作室已发文辟谣,但文中仍提及“金融大佬潜规则当红小生”,并写彭某某为换取多个品牌代言接受“潜规则”。几日后,某饮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也刊登了此文。之后该饮品公司与陈某分别通过某视频App公司以对话的形式再次发布了类似内容。陈某又在某大型音频网站发布了与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频内容。事后,彭某某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谈判因此次相关报道而被无限期搁置。
于是,彭某某将陈某及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誉侵权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及三公司的行为对彭某某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决陈某及三公司对彭某某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及三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散播明显侮辱性质内容 发布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担责
陈某及三公司上诉称其行为未对彭某某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改判驳回彭某某对他们的全部诉请。彭某某表示,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发布的文章和视频内容均有明显的侵权行为,而视频和音频两家公司未对此类内容进行及时删除,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发前男艺人彭某某工作室已在微博上发布辟谣声明,具有一定公示效力,而陈某作为微博加V用户仍发布缺乏客观依据的内容。且发文内容从标题到措辞均有明显侮辱性质,极易使读者对彭某某产生误解认知,降低社会评价。且陈某以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类似内容,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饮品公司发表陈某同篇文章亦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站作为该案视频、音频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对此类言语低俗、侵权明显的内容进行甄别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删除,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的特点在于言论随意性强、主观色彩浓厚,但是作为微博等信息发布人对其发布的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亦有义务对用户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内容及时予以删除。若一味追求所谓的“爆炸性”新闻,不惜散播不实内容,甚至妄加诋毁他人来博取众人眼球和点击量,构成侵权将要被追究相应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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