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执行内容重合时执行程序的运作
实践中,对于民刑执行内容重合的案件如何执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义务主体、给付内容与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一致,案涉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终结执行。该民间借贷案件终结执行后,对刑事案件的执行已无实质影响,执行责令退赔即可保护被害人财产权利,民间借贷案件可不予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执行因刑事案件而中止执行,而刑事案件判决退赔进入执行后,法院应当依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建议对先前中止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再审,然后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起诉,从而终结民事执行程序。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民刑执行内容重合,民事与刑事裁判不能同时执行
首先,民刑执行内容重合并非执行程序竞合。执行程序的竞合,是在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而民刑执行内容重合分别产生的民事裁判和刑事判决两份执行依据,与行为人因实施多个行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进而产生多份执行依据的情形不同,不符合执行竞合的条件。该行为实质属于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民间借贷行为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部分,民事裁判的执行力应当被刑事责令退赔所“吸收”。
其次,在民刑执行内容重合的关系上,不适用民事执行优先原则。所谓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执行的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对其他债权人负有应当偿还的民事债务时,如果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犯罪分子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民事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再执行财产刑。显然,该类案件不适用民事执行优先原则。
二、民刑执行内容重合,民间借贷裁判不应当被撤销
首先,裁定终结执行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撤销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终结执行的条款,并没有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的同时还要撤销执行依据。
其次,在刑事诉讼有确定结论前,民事裁判已经对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作出处理,而且刑事判决责令退赔的内容也是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民间借贷案件的同一款项。对此,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民间借贷规定》并没有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执行依据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也即撤销民事裁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未必当然就被否定。
第三,民间借贷裁判应否撤销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处理范围,应适用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况且被执行人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当然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间借贷裁判的依据。故此,就该类执行案件而言,通过责令退赔保护被害人财产权,裁定民间借贷裁判终结执行即可使民事裁判丧失执行力,就可以解决执行程序的问题,最终不影响该类案件的整体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