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买房分手后女方请求男方返房 法院驳回
因结婚不成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请求未获张先生同意,王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共同持有房屋的协议》,返还投资款11.7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7年4月,其与张先生相亲认识。2018年年初,张先生表明想投资河北霸州的一处房产,并怂恿其出钱,王女士表示自己工作时间短,没有资金,张先生又怂恿她向家里要钱。因张先生许诺把房子登记在她名下,王女士便同意了。2018年3月16日,张先生带王女士到售楼处,销售人员拿出一份已经手写完毕的《分期付款协议书》,让张先生在落款处签名,又让王女士在紧急联系人处填写了相应的信息,之后按照销售人员和张先生的指引,刷卡付费11.7万元。《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后,王女士才发现协议中没有她的任何权利保障信息,自己不是《分期付款协议》的当事人,遂感觉被骗了。在她的要求下,双方共同签订了《王女士和张先生共同持有房屋的协议》。分手后,王女士要求其返还霸州房屋的投资款,但张先生不同意,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和王女士在恋爱期间曾就共同购房问题签订有《共同持有房屋协议》,内容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河北省霸州市的房屋,王女士和张先生共同出资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分期付款部分王女士和张先生各负担一半,贷款部分2021年3月16日后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王女士按时交付26.5万元,张先生按时交付26.5万元;此房为王女士和张先生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股份(权益),无论该房价上涨、下跌或转售,双方应各自负担50%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共同持有房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知晓协议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现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认购协议书》以及《分期付款协议书》已被认定无效或者应当被撤销,亦无任何证据显示《共同持有房屋协议》存在现实的履行障碍,故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该协议解除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王女士仅以相关协议违反当地限购政策、其不具备购房资格、不想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共同持有房屋协议》之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因11.7万元购房款的收款人系房地产公司,而非张先生,故在双方签订有《共同持有房屋协议》且该协议目前仍有效的情况下,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投资款之诉请,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