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4人获刑
2019-11-22 10:00:21
 

    中国法院网讯 (戴锦文)   11月12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某、汪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陈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在“金御豪庭”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江某与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虚报捣机和铁牛工时的方式,用于骗取城晖公司支付工程款。在“金御豪庭”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江某、汪某、黄某为索要工程款(含江某、陈某虚报工程款),多次采取堵路、堵门、聚众围坐等方式扰乱“金御豪庭”工地及售楼部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祁门县公安机关出警劝阻制止后,仍采取上述方式索要工程款,情节严重;工地施工期间,汪某、黄某为琐事随意殴打他人。

  江某、汪某、黄某作为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时间较长,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另查明,汪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祁门县城区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9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 mg/100ml。被告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汪某、黄某为索要工程款,共同采取软暴力的手段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形成心理强制,经过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然采取软暴力的手段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汪某、黄某在施工期间,随意殴打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江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依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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