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上法院宣判2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18人获刑

2019-11-06 14:08:59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斌)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军祖孙三代等6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涉恶案件以及被告人王洪等1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等人利用家族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颍上县五十铺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军、吴彦、吴万敏、王绪贵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应依法严惩。法院以被告人吴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撤销其原判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吴万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吴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绪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广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与被告人王奎、王二双、刘岳、王乐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颍上县慎城镇、陈桥镇、迪沟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洪组织、指挥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其又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或持凶器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的许可制度而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其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王洪应数罪并罚。王洪又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以被告人王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被告人王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二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被告人王乐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苏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兆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仇一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陈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