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动机卑劣,杀人毫无节制”,开鲁致5人死亡枪击案,死刑!
“开庭,带被告人梁钧受审!”
10月24日上午10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鲁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开鲁致5人死亡枪击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梁钧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弹药一案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辽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钧自2010年1月开始担任开鲁县自来水公司第二供水厂副厂长,被害人孙某军系该厂职工,于2018年6月28日被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任命为第二供水厂第一副厂长。梁钧见孙某军职位排在其之前,便对孙某军心存怨恨,对其主管领导邓某国和自来水公司的班子成员亦心存不满,持组装小口径枪向6人射击,致5人当场死亡。
案情回顾:2019年3月25日,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召开职工大会期间,梁钧因不满孙某军会议发言内容,在前往厂区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途中与孙某军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拥。梁钧赶往办公楼西侧停车场,在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支口径枪向孙某军射击并击中孙某军左胸部致其倒地,继而又向孙某军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孙某军当场死亡。
被害人付某军同系供水厂职工,案发时在现场附近,梁钧因付某军平素与孙某军同乘车辆认为二人关系较好,遂持枪向付某军射击并击中付某军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钧又继续向付某军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付某军当场死亡。
被害人邓某国系供水厂副经理,梁钧因邓某国任用孙某军一事对其心存不满,在射击上述二被害人后发现邓某国在厂区内,遂持枪追赶。在绕办公楼追赶一圈后当邓某国在西侧栅栏处向外翻越时,梁钧持枪向邓某国射击并击空。后梁钧驾车驶离供水厂。
被告人梁钧因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任职孙某军为第一副厂长一事,对开鲁县自来水公司领导成员心存不满。在驾车驶离供水厂后,他前往开鲁县自来水公司意图报复,到达开鲁县自来水公司门口后因大门关闭,鸣笛未果后持枪驾车离开。
被害人郑某芹系慈善堂个体经营者,梁钧因琐事对郑某芹记恨在心。在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民族路东侧附近时,梁钧停车持枪进入郑某芹经营的慈善堂屋内,开枪射击郑某芹并击中郑某芹左上臂致其倒地,后继续持枪射击被害人邵某清(郑某芹丈夫)四枪,击中邵某清左季肋部、左侧胸背部、头面部等位置,致使被害人郑某芹、邵国清当场死亡。
被害人孙某系供水厂职工,与被告人梁钧相识并无重大矛盾。被告人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汽贸城南侧公路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孙某驾车停靠在路边休息,遂驱车靠近后与孙某攀谈,在孙某下车后梁钧持枪向孙某射击并击中孙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钧继续向孙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右颞部致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梁钧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驾车逃跑,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其行踪并在工业园区景观大道2.7公里东位置附近实施抓捕。在抓捕期间警方向梁钧出示证件并喊话警告,梁钧持枪继续驾车行驶,警方开枪击中梁钧腹部、颈部、臂部等位置后将其抓捕归案。
法院另查明,梁钧所用枪支系2017年秋季以打猎为由经田某雨介绍在张某鹏处以人民币22000元价格购买所得。梁钧所用子弹系从周某山处以打猎为名索要取得。侦查人员当场扣押梁钧作案使用枪支一把、随身携带三角牌子弹13发。经搜查,在其作案时驾驶的车辆内扣押三角牌子弹4发、双环牌子弹43发。经现场勘查,梁钧在作案过程中共计使用三角牌子弹14发。
法院判决:通辽中院认为,被告人梁钩仅因孙某军任职之事而对孙某军和单位领导心生怨恨,并迁怒于与孙某军关系较好之人,又因琐事对郑某芹、邵某清怀恨在心,便持枪向被害人孙某军、付某军、邓某国、孙某及郑某芹、邵某清持枪射击,致被害人孙某军、付某军、孙某、郑某芹、邵某清五人死亡,还企图对自来水公司的相关人员施害未逞,其作案动机卑劣,后果极其严重,杀人毫无节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梁钧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应予严惩。
通辽中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宣判进行了全程直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和社会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