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宣判
2019年10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认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白向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配置煤炭资源、开发地产项目、承揽建设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15万余元,其中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5万余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均应依法惩处。白向群多次索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部分贪污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赃款、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