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2019-10-08 10:04:00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中刑)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曹某某等20人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因曹某某等9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黄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徽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自2009年12月份以来,纠集他人多次在黄山市徽州区境内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曹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曹某某等人因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曹某某不思悔改,为获取非法利益,又纠集吴某某、韦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8月,曹某某认为其是帮被害人吴某索债而被判刑,遂要求吴某支付给他“坐牢补偿费”。2018年4月,曹某某持匕首,并指挥他人取来甩棍、砍刀到徽州区岩寺镇文峰桥头一店内,以当面拍匕首的暴力威胁方式,向吴某索要所谓的“坐牢补偿费”。后曹某某又多次采取传话、谈判等方式向吴某施压,吴某被迫支付2万元,曹某某实际获得1.5万元。

  2018年8月8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江某、庄某与被害人方某等人在徽州区岩寺镇新时代广场一棋牌室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曹某某以方某等人赌假博为由,电话召集被告人吴某某、方某某等人到棋牌室,对方某实施殴打,致方某身体多处受伤,凌晨5时许,才让方某离开棋牌室。经鉴定,方某多处损伤为轻微伤。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方某、江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李某、宋某等人,在徽州区多处偏僻地点开设赌场,通过“抽水”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共开设赌场30余场,“抽水”总额达30余万元,曹某某个人共非法获利4.3万余元,其他人非法获利1千元至2.6万元不等。此外,曹某某、方某某单独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庄某容留他人吸毒。

  徽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方某某、韦某某等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曹某某系组织、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曹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曹某某、吴某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曹某某等20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庄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曹某某等20名被告人处以七年八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被告人吴某、洪某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人方某立功情节,故作出准许吴某、洪某撤回上诉;对上诉人方某的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改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维持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