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2019年9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涉恶团伙刘某等28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人八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4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二年十一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南京“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安排被告人刘某带领被告人马某等19人在江西省宜春市城区内组建传销窝点。被告人刘某和余某(未到案)先后在宜春市城区6个小区内租住民宅进行传销活动。直至2018年12月案发时,组织成员从20余人发展到40余人。
该传销组织主要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虚假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宜春,后将被害人安置至各个传销点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让被害人进行强制性考察直至被害人交钱购买虚构产品,拉人加入传销组织。新人在购买产品时有15%的直销奖,拉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按新人购买的金额获得15%的直销奖。
该传销组织层级清晰、下级需要绝对服从上级,在宜春城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被告人赵某等9人为骨干成员,其余18名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为谋求非法利益,发展组织成员,通过欺骗方式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迫使被害人交钱并加入传销组织,在宜春四个传销窝点为非作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28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分别非法限制11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等4人在传销窝点内非法拘禁其中2名被害人期间,分别使用殴打、体罚、辱骂、胁迫等手段,分工合作迫使2名被害人交钱购买传销产品,从而获得传销组织的相关报酬,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