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 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安全

——广东深圳福田区法院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11-21 10:45: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是深圳的中心城区,是深交所以及众多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中心。如何管控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维护大湾区互联网金融安全,是福田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福田区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福田区法院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96件,结案7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件,占比89.58%;集资诈骗10件,占比10.42%;2018年收案24件,比上年度增加了84.62%;2019年1月至10月受理30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0%。该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欺骗性强。与传统互联网犯罪或者金融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规避相关法律,虚构金融项目,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性也更强。

  2.虚拟性强。新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公司网站掩饰犯罪行为,进行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募公司员工,很多犯罪成员起初并不知悉犯罪事实,通过网络招聘广告进入公司后才逐步参与犯罪;通过网络渠道接触被害人。

  3.隐蔽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发展变化中,借助投资理财等虚拟产品,对被害人进行洗脑,隐蔽性不断增强。在具体业务和证据形式上也都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犯罪,产生大量线上证据和线下证据,同时电子数据成为最主要的证据形式。

  4.利诱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许诺给予放贷人高息、高回报率,通常与放贷人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率的四倍;在得到投资后,一般会采用小额返利的方式“兑现”承诺,诱使放贷人继续加大投资,并鼓动周边人参与投资。

  二、原因分析

  1.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强。目前,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够清晰明确,没有做好共同监督与治理。有的政府部门忽视了对“投资者”资质、信用的考察,被不法分子利用;有的地方在发现问题后,处理不及时,或配合不力,可能进一步加大处置难度。

  2.金融法规不健全,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我国刑事法律尚有不足或者滞后之处,尤其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有些法律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犯罪率势必会上升。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地域广、金额大、人员多,难以及时发现;有些被告人案发后逃匿并销毁证据,给查找相关人证物证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

  3.投融资渠道不够畅通,给经济犯罪留下可乘之机。民营企业在经验中急需资金,但融资渠道狭窄,同时人民群众财富不断充裕,但投资渠道单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正是抓住了投融资渠道不畅的现状,利用了当前投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

  4.被害人被利益蒙蔽,风险意识不强。被害人风险意识弱、法律观念淡薄,受利益的推动和驱使,往往容易上当受骗。部分被害人只关注自己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要求释放被告人,让被告人出去后继续从事所谓“事业”,以返还本金。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协调配合。各级银保监部门与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强监管,开展风险评估。对各类P2P平台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要做到尽早查明、尽早公告风险。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处理该类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风险管控等方面的问题。

  2.规范融资市场,健全金融法规。在经济层面,规范融资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土壤。在法律层面,立法机关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已经发现的法律漏洞及时补救,不断推进法制化进程,完善金融秩序管理办法。

  3.坚持打防并举,尽早尽快处置。在尽早尽快处置时,需注意既要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及相关证物,又要与相关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查清赃款的流向,对赃款赃物及时追缴,以防转移、隐藏。在打早打小时,需注意打防并举,防止危害扩散,要严格审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常规审查,发现违规及时纠正。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对生效案件的分析,收集研究发生在其他地区的新类型案件。

  4.加强法治宣传,健全维稳机制。通过媒体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理性投资,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上减少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在案件发生后,要注意安抚被害人情绪,及时化解维稳隐患;同时要建立适当的社会救济机制,给经济损失严重、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

  (课题组成员:王欣美  李涛  李磊)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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