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第一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学理论与实践”论坛暨“当代中国的司法公开与司法文明”研讨会在吉林长春召开。研讨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法院负责司法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司法制度和司法公开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数据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共同对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经验和成效进行总结,并围绕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实现司法数据的深度应用等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肯定司法公开成效 推进理论实践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建成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历史性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研究基地”,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全国首家审判管理研究机构,其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汇聚理论界的智慧和力量,助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实现科学发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兵认为,司法公开与司法文明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司法公开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司法文明的发展史。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而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诠释着现代法治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是司法所能达到的高级状态。本次研讨会聚焦司法公开与司法文明,突出时代主题,把握司法特征,内涵丰富,意义深远。
吉林大学副校长兼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提出,从全球范围看,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可以说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司法公开制度的推进对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法治水平、助力法学研究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在此过程中仍需对司法公开和政务公开的衔接机制、司法公开数据质量如何保障、司法数据的权属与利用、司法公开如何助力类案同判、司法公开对司法权威的潜在影响、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独特内在逻辑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厘清,从而最大化地向世界司法文明贡献来自中国的独特智慧。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赫泉玲认为,司法公开有助于达成司法共识、稳定社会预期、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迭代;在推动社会创新方面,司法公开有助于推动不同的社会主体从不同角度使用和分析公开数据,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更丰富的理论想象和研究角度;同时,司法数据公开能够带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多层次、更方便的个性化法律服务,实现全民共治的理想状态。
遵循中国逻辑 夯实理论基础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认为,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赋予了司法公开以合宪性基础,并潜在地对司法公开提出了合宪性的要求。司法公开必须遵循宪法的平等性、比例原则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决定司法公开的尺度、标准和限制的问题。对司法公开制度进行分析时,应当明确其理论根基,司法公开所涉及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均处于宪法权利的位阶,对此必须理清何者构成司法公开的价值基础,并以此为依据对司法公开的具体问题予以解决。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登科提出,司法公开如何促进司法公正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司法公开可进一步分为权力型公开与权利型公开、线上型公开和线下型公开、过程型公开和结果型公开、全面型公开与限定型公开、初始型公开和再次型公开,应当在对其进行明确区分的基础上界定研究的语境,提升研究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丁朋超提出,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以及评价司法和信赖司法的重要标尺,也是法院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助推法治进步的重要抓手,司法公开应当遵循集中效率化命题、争点化命题、突袭性裁判防止命题,建议将现代庭审理论运用于我国庭审公开制度中,实现现代庭审理论与庭审公开制度的弥合。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大军认为,司法公开是司法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或者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但司法的过度公开可能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产生一部分负面的影响,如民众对司法数据的非正当理解和利用、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许多细微错误引发的消极效果被放大等。中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应当遵循中国逻辑,对司法公开的适宜尺度要进行准确把握。
深化裁判文书公开 探索合理利用机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汪澜指出,作为司法公开最重要的内容和平台之一,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目前全世界公开裁判文书最多且访问人次最多的司法公开平台,也正在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现实、最直接的载体。司法公开已成为全国法院实现公平、展示公正、树立公信的自觉要求。建议我国今后的司法公开工作应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技术保障,深入探索对已公开文书的合理利用机制。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覃慧提到,自2016年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和公开比例明显提高。建议继续升级裁判文书网,开发推广智能文书处理系统;把文书上传作为结案环节,在裁判宣告后即可上传文书;坚持普通用户自由、免费、便利使用裁判文书的同时,允许商业机构公平、有偿、直接获取文书数据;适时制定法律,巩固和推进全面司法公开。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助理教授刘庄认为,司法公开拥有较强的技术特性,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必须警惕选择性公开的问题。建议尽可能实现对裁判文书的全面、平等公开,明确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与不公开标准,并严格执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务总监卜祥瑞指出,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中,裁判文书公开所涉及的企业信用及融资能力等信息直接影响着银行授信业务的开展。信用是银行授信活动的根本,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需要十分迫切,建议建立公开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不宜公开的文书类型、降低失信被执行人标准等方式回应银行业的成长需求。
回应时代需求 助推法院建设
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晰巍指出,结合“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等背景因素对司法公开进行讨论,能够回应时代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司法公开过程中涉及的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问题产生了一个新的交叉学科,对于这一学科目前多个研究领域都在关注,在此过程中,法学研究者应当贡献其独特的智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特聘教授程金华认为,在司法体系转型过程中,中国的智慧法院处在世界领先地位,并有可能实现中国法院建设的“换道超车”。建议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扩大并优化审判管理,建构一种“大审判管理格局”,更加有效地把信息科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所带来的“技术红利”应用于服务法官,与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当下的“以科技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一起,成为中国法院建设的“一体两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田朗亮提出,司法公开为实现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提供了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实现司法公开数据的有效利用,关键是开发对裁判文书的类案检索功能。只有司法公开且类案检索技术成熟,方能为法官发现裁判尺度不统一提供前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综合科科长文剑说道,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开始探索类案检索技术及建设裁判文书数据库,考虑将现代庭审理论运用于司法公开制度的构建中,通过理论研究为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智力支持与宝贵建议。
优化数据利用机制 充分挖掘数据价值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王淑媛指出,司法公开归属于时代发展。随着时代进步、技术革新,司法数据公开也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即司法数据公开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建议未来进一步加强司法数据采集工作,提高司法数据存储、分析、挖掘和应用能力,强化司法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司法公开数据的深度应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王倩认为,相较于一般数据,司法数据具有数据产生与数据控制的分离性、公共属性、隐私信息弱化、非结构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司法数据的权属安排应区别于一般数据,建议司法数据的深度挖掘及智能化应用在借助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处理能力时给予其一定的制度激励;基于司法数据的搜集、深度应用和秩序价值,应当赋予平台一定的司法数据管理权。
北京法意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陈浩认为,司法公开为提升审判质量、推动法学研究、促进社会进步带来了有力的驱动作用。建议进一步优化司法公开数据利用机制,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满足产学研一体化的需求,引入更多的力量来发挥司法公开数据的潜在价值,同时通过对裁判文书标注更多要素、对每个要素标准进行准确率控制、通过大数据技术清洗不符合条件的要素等方式,不断提高司法信息公开的质量。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提到,司法数据具有较强的再利用价值。对于司法数据的再利用不同于对企业数据的再利用,建议在企业数据再利用的“三重授权原则”之外对司法数据利用规则进行独特的设计,根据司法数据利用的具体场景对其再利用规则予以区别规定。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现代哲学》主编林进平认为,目前学界对司法公开议题的探讨形成了明确的问题意识。司法数据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内含的不同数据间存在着关键的区别,如涉及个人信息的司法数据与不涉及个人信息的司法数据,原始司法数据与经过收集、整理、加工的司法大数据,建议对司法数据权属的确定及相应权利的行使规则予以更精致的设计。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齐英程说,近年来,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积累了规模极为可观的司法数据。司法数据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应当以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根本考量,以正当性而非效率性为价值追求,以利用而非所有为着眼点,通过对司法数据利用权利的强调和保障,鼓励社会围绕司法数据资源的利用形成广泛的共享合作关系。
完善监督管控引导 理性对待域外经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应茂认为,庭审直播是我国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借助对庭审直播观看量数据的深入分析,可以观察庭审直播对民众所产生的影响。我国未来的庭审直播应予以适当管控,管控措施应聚焦于初审、基层和刑事案件,并引导有影响力、职业操守的媒体、自媒体参与庭审直播。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雪斌提出,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以失信信息公开为基础,出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需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为了更好地在实现惩戒目的与保护隐私权之间达成平衡,建议在失信被执行人纳入程序中增加陈述和申辩环节、建立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控制体系、制定基于失信被执行人等级划分的惩戒规定。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朴顺善指出,域外司法公开制度的了解和分析对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研究具有极为宝贵的价值,但部分域外制度是否值得我国借鉴、如何借鉴仍需要谨慎思考。比如,美国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之下,大数据研究和利用主要由私人机构主导,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极少参与,这种私人机构主导的数据公开和利用制度能否保障数据的安全?
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鲜花说道,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但仍有必要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公开制度进行了解与比较。韩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注重裁判文书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且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到法人信息,注重立法的统合性与衔接性,具有法律规定比较严谨等优点,值得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予以适度借鉴。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帆认为,普通法系的司法公开制度与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相同,其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下级法院创设先例,次要功能是面向公众进行说理;而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以“司法为民”为理念,其最重要的功能即在于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充分掌握,保证其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因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必须体现和坚持中国特色。
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曹云吉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制度方面的推进力度在整个亚洲地区是极为领先的。日本虽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但日本最高裁判所官网并不向社会开放,但日本的判例速报制度、司法公开的复议程序制度、关于司法数据统计标准的规定等仍值得我们了解和适度借鉴。
(供稿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