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量“官民矛盾”化解在开庭前
“拿到了!”刘先生在和解书上签字后,接过被告当场给付的3万元赔偿款,格外高兴。
一年前,某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导致刘先生财产损失。最终,该案未开庭,就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得到了快速、妥善化解。
面对近年来行政案件逐年增多的现实压力,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紧紧抓住“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的创新举措,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审前和解中心,把大量“官民矛盾”化解在开庭之前,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选任和解员122人,有670件行政案件进入审前和解中心,撤诉209件。
五位一体: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11月7日上午9点,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审判法庭内,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正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上,审判长张振明全神贯注地针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辩论质证。这是张振明当天要开庭审理的4起行政案件中的1起。
“到目前,我已经结案250余件,压力很大!”张振明说。
近年来,济南法院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超过3000件,主要集中在房屋征收拆迁、棚户区改造、工伤行政确认等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行政争议长期无法得到解决,行政诉讼上诉率和申诉率居高不下。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济南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五位一体”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关心支持。二是搭建平台,按试点先行、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和解中心。三是强化协调联动,推动将相关行政部门纳入和解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审前和解工作。四是加强工作保障,制定出台《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实施办法》《审前和解工作流程》《审前和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规定审前和解工作职能、适用案件范围、工作流程以及和解员的选任、职责等内容。五是积极宣传发动,引导群众自愿选择审前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增强行政机关参与和解的主动性。
“全市法院创新行政诉讼模式,探索实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济南中院院长张爱云说。
四个创新:让当事人体验司法便捷高效
7月4日,4位当事人走进济南中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提交撤诉申请。
他们都是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当事人,因未与某区政府达成协议起诉至济南中院。法官张正升、魏吉锋第一时间摸清双方诉求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引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最终促成4位当事人与某区政府达成了和解。
原本剑拔弩张的原被告矛盾,不开庭就把纠纷解决了,其中的奥秘在哪里呢?这正是济南法院全面推进行政纠纷审前和解一站式工作机制带来的成效。
2019年2月12日,济南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在济南中院诉讼服务大厅举行揭牌成立仪式。随着市一级和13个县区均已成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济南在全省率先实现和解中心全覆盖。
济南法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设立,把调解关口前移,实现了案件速调速结,体现了“四个创新”:一是人员配置“新”。和解员不再是法官,而是由行政机关人员、代表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担任,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和解工作。二是收案方式“新”。一审、二审、再审行政案件在审理前均可由法院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实现了审前和解与审理程序的无缝对接。三是案件管理“新”。进入和解中心的案件和解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达成和解的案件移交法院审查,未达成和解的案件转入审理程序。四是结案方式“新”。对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不仅可以调解、撤诉结案,还能以确认协议有效的方式判决结案。
“审前和解中心的建立,不仅带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更让当事人体验到了司法的便捷高效!”济南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国才说。
和解前置:多元化审前和解专家库助力
为保证审前和解工作的有效推进,济南法院积极组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队伍,从行政机关、律师、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中择优选任特邀和解员,形成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周传才就是通过选任进入平阴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一名和解员。他因善于处理农村矛盾纠纷,在当地颇有名气。一天,他接到平阴县人民法院法官李玉霞的电话,一起诉镇政府监督村务公开的案子,当事人同意接受和解中心和解。
平阴县村民于某因土地确权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所载的面积不符,要求村委会提供当时在村集体公开栏公示承包面积的材料,遭到拒绝后双方闹上法庭。李玉霞经过与当事人交流发现,这是一起简单案件,但双方矛盾激烈,发挥审前和解中心的作用,力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
周传才接手该案后,和法官一起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工作。村委会最终决定愿意出示上述材料并给于某复印,案件得以撤诉。
在济南法院,审前和解中心既是沟通、交流的桥梁,也成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让步的台阶。
“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经和解达不成和解协议的,纠纷将会立即转入审理程序!”济南中院副院长郑玉说,下一步济南中院将继续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体系,促进行政争议得到更好更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