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 公司处罚金主管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胡敬春)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县首例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判处福建明溪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明、王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和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杨某明在明溪县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公司主管人员杨某明、王某华决定同意,由杨某明组织公司财务人员,以9%的票点价格,为厦门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金额人民币13079832.15元,税额人民币2223571.3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303403.5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杨某明再次组织公司财务人员,以5%左右的票点价格,让厦门某硅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人民币2270102.6元,税额人民币385917.4元,价税合计金额2656020元。
案发后,杨某明按公司占股比例,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万元,及缴纳暂扣税款人民币212254.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建明溪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609488.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某明、王某华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为公司退出违法所得,及按占股比例退出税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立案前, 其向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名举报,使该案得以侦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涉案公司补缴了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