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刑满释放不悔改 七次行窃终获刑
2019-10-25 08:55:57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胡敬春)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李某文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17年,李某文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满释放后,仍终日游手好闲,不思悔改。2019年2月底至6月份,李某文先后7次到明溪县综合市场地下一层海鲜摊位偷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82元。2019年6月25日,李某文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8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李某文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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