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等34名被告人、2个被告单位重大涉黑案。被告人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被告单位蚌埠市震兴路桥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单位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起,被告人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四兄弟通过贩卖砂石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4年,刘兆本等人从事非法采矿。2005年,刘兆本担任蚌埠新城口村党总支书记(后兼任村委会主任),为刘氏兄弟在当地形成强势地位和非法敛财提供了有利条件。2006年,刘兆刚成立马城民爆物品管理站,控制采矿所必需的炸药,刘氏兄弟及其他成员陆续加入,开始了长达十余年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刘氏兄弟为争抢工程项目,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当年4月,被告人马士凤纠集百余人持械与他人斗殴,用铲车推倒一家企业院墙,此事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至此,以刘氏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之后,刘氏兄弟以强行兼并采石散户等方式,对当地采石行业形成全面非法控制,该组织进一步发展坐大。多年来,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利用家族势力,长期大肆非法开采山石,对当地采矿行业形成全面垄断和非法控制;强占村民土地,强迁村民祖坟,兴建宗祠、豪宅;开采石头震坏村民房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威慑;无视安全法规,在非法开采中造成多人死伤;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利用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以黑敛财、以财养黑、以钱开路、祸害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自然环境、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刘氏四兄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案证据证实在组织活动中,被告人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具体协调、管理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事务,指挥组织成员具体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成员公认的领导者,应当认定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根据马士凤、马士龙等30名被告人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以及参与实施的组织犯罪活动,分别认定为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等34名被告人、2个被告单位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骗取贷款罪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