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受不立 受贿充当“保护伞”
安徽一派出所所长被判三年
2019-10-31 09:08: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叶宏开
10月30日上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对徐美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美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5月15日到2017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徐美富利用担任东至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昭潭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对陈海兵、段又训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等规定程序处理或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案不受,有案不立,降格处理,充当“保护伞”,造成龙泉镇、昭潭镇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致使陈海兵、段又训等人不断做大成势、称霸一方,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3月到2015年12月,被告人徐美富共收受东至县某木业公司木材原料供应商李某等贿赂人民币12万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徐美富以个人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在东至县龙泉镇街道投放零星游戏机的经营户刘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当着徐美富的面将该借条撕毁,徐美富亦一直未将该款退还给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美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多次违规处置陈海兵、段又训等人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徐美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事实;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受贿款,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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