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写着“执行雷厉风行,彰显司法权威”12个字的锦旗,表达对澄迈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2018年,李某与甲集团公司、乙房地产公司因装修项目工程款问题产生矛盾并将两公司诉至澄迈法院,澄迈法院判决:被告甲集团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3169329.46元及利息,被告乙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集团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
2019年,原告李某来到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送达两公司,告知如不按期履行判决,法院除现已实施的措施,还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乙房地产公司表示其正在和一工程公司结算,确定工程款数额后会主动履行,申请法院给予一个月时间。执行法官考虑到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的实际情况,认为给予一定期限更有利于执行,于是做好申请人工作后决定同意被执行人的申请,并向其释明如到期仍未履行,法院将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企业信誉及运营将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一个月后,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法院干警多次联系发现两被执行人有互相推诿、拖延执行的迹象。考虑到国庆假期即将到来,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于9月23日将两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防止其出行旅游进行高消费。果不其然,两周后,被执行人乙房地产公司立即表示要主动履行案款,并于10月8日将3499910.7元案款(含利息)汇入本案专款账号,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法院也于当天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李某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其表示涉案金额不仅仅是他个人劳动所得,也关乎到施工工人的报酬,故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