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许悦)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家长与老师因沟通不畅而对学校管理产生质疑并要求转学,后起诉学校侵权赔偿的案件,经一审、二审均未获法院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原告之子刘某在被告学校一年级就读,班主任建议学生家长购买课后练习册书籍,以便孩子课后练习,并表示由家长自愿购买。后班主任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原告之子因家长没有为其购买书籍未做作业,便让刘某站立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说了“黄冈才多少钱,都舍不得买吗?”原告听孩子告知此事后,于当晚同班主任老师沟通时责备老师不该对孩子说:“你家就那么穷吗?几本书都买不起!”,并要求转班。老师向原告解释要求学生练课外作业的出发点是让他们从小养成做作业的习惯,同时表示以后会尊重家长的想法,不会强求,并认为原告没有为孩子转班的必要。原告与老师沟通转班未果后,向学校申请要求转学,校长建议其按程序向区教育局提出转学申请。2017年11月,原告之子刘某转至另一小学就读。原告认为其要求为儿子转班不成,导致无奈转学,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也因班主任老师“我可以严格,但也可以管很松”的言语对被告的教育态度和质量产生疑虑,不再信任学校,故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国家公办学校,负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义务并为其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原告因故对其子女是否能够受到教师的同等待遇产生质疑并要求更换班级时,学校与原告沟通过错中以不符合学校规章制度为由直接拒绝了家长换班的请求,没有积极听取家长的诉求、解除其疑虑,没有理解作为学生家长爱护孩子的心情,学校应更加重视家长的意见,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原告作为孩子家长,对老师的话理解过于主观,事件发生后自身没有冷静处理,在孩子产生对学校抗拒的态度时,把自身的焦虑心态传递给孩子,家长应主动开导孩子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各类挫折,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有由被侵权人举证侵权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四个构成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学校及其教师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之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知识需温故而知新,教师从巩固学生课堂知识、培养入学新生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这一善良目的出发对学生实施的教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学校尊重其个人意愿并予以积极配合,协助为原告之子办理转学,保障了原告之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告学校的行为亦无过错。当学校的日常管理不如人意时,不能简单地把学校的行为理解为侵权行为,故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