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变成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03年,龙某、姜某、罗某以锦屏县某公司的名义向锦屏县农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但贷款并未用于公司的专款专用,而是被龙某、姜某、罗某以个人名义投资他用。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要求该贷款由龙某、姜某、罗某自行偿还给锦屏县农村信用社,姜某、罗某陆续归还个人所欠全部款项,但龙某个人所欠部分仍未归还完毕。2008年,锦屏县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偿还欠款,经锦屏法院判决龙某应偿还锦屏县某公司本金36万元及利息。后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龙某仍有本金9万余元及利息未能偿还。
2019年,锦屏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某公司委托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王某办理该案的执行事宜。
执行过程中,锦屏法院将被执行人龙某名下位于锦屏县城内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并移送评估,发现该房屋已抵押在银行,处置房屋后剩余残值极低,致使该案再次陷入僵局。后经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在锦屏县城郊区有一处土地(面积约100平方米)用于出租,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执行法官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龙某称该土地因办不了产权证,自认为不能处置,所以没有向法院报告该财产。王某称这块土地具有一定价值,考虑到自己与龙某是老相识的份上,也希望尽快能化解该案,如果龙某愿意以该土地作担保,王某愿意作为龙某的担保人,为龙某尚欠锦屏县某公司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锦屏县某公司、龙某、王某经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锦屏县某公司先行支付欠锦屏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龙某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该款支付给锦屏县某公司。王某为龙某作担保,如到期龙某未能清偿,该款由王某支付。日前,锦屏县某公司已将12万余元支付给锦屏县农村信用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