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力量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笔者认为,作为法院人,要正确认识、精准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把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是最好的稳定器。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法治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引导、规范、保护和制约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继续做好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法治是最好的加速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特别是扭转民营企业家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弱势预期,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有效加速器。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助推器。法治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创新驱动发展;通过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助推绿色发展;通过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服务开放发展等等。
二、立足本职、积极作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全面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尊重民企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确保民企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坚持依法保护理念,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主、民营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保护,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推进破产审判机制建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推动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协同机制,联合其他部门协力解决企业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中税费参与分配、税费缴纳等问题。
三、丰富举措、统筹推进,有效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保障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要以法治手段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增强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敏感性和主动性,尤其是要对可能引发区域金融风险、企业担保链风险等问题进行密切跟踪调研,通过报送问题信息、调研报告、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帮助各市场主体构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同时,要注重将该项机制与主动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紧密结合,助力企业依法经营,妥善防范市场风险。
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涉营商环境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对审判执行遇到的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司法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要司法举措,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推动形成依靠党委、各方联动、全社会齐抓营商环境的工作格局。
深化阳光司法机制。围绕“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原则,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司法宣传,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积累和总结司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打造民营企业与法院双向良性互动。
(作者系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