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速裁机制 促进高效司法
近年来,随着纠纷的大量流入,法院面临着司法资源有限的紧张形势。为了明晰当前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情况,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市法院2019年上半年一审民商事案件速裁结案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考察。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上半年,东营全市六个基层法院和中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2042件。其中,15天内结案的有1790件,占一审民事结案数量的14.9%;20天内结案的有2368件,占比19.7%(为研究需要,本文将20天内审结的案件也视为速裁案件)。在速裁案件的占比方面,基层法院高于中院,东营中院为3.5%,基层法院中最高的为32.9%,最低的为12.5%。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该类案件中,占比较高的案由依次为民间借贷纠纷17.1%,离婚纠纷11.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0.0%,买卖合同纠纷7.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8%,追索劳动报酬纠纷5.7%,金融借款合同5.2%。这与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量排名情况大体一致。
2.服判息诉高。在结案方式方面,该类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占比为47.5%,准予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占39.7%,判决结案的占8.5%,以其他方式结案的为4.3%。调研时间段内,该类案件一审生效2355件,服判息诉率为99.5%。整体上看,该类案件占比较低的基层法院,其民事案件的整体服判息诉率也低于其他法院。
3.未完全实现专审。东营全市法院审理速裁案件数量超过130件的法官有1人,120至130件的1人,80至90件的2人,60至70件的3人,50至60件的3人。这些法官中,有5人隶属速裁庭室、团队或立案庭,8人隶属民事审判庭。部分法院对速裁案件未实现简案专审。
二、原因分析
1.对速裁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法院之间速裁案件占比存在较大差距,与各法院对速裁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关。速裁案件占比高的法院,速裁组织组建最早、数量最多、辅助人员配备最全,速裁工作机制较为健全;速裁案件占比低的法院,则没有专门的速裁组织、速裁法官或速裁法官数量较少,对速裁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不足。
2.案件识别较为粗放。法官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识别速裁案件:一是固定案件类型,即将特定案由的案件作为速裁案件;二是由速裁法官选案,即由速裁法官自行选取案件,适用速裁方式办理。前一种识别方式简单快捷,但准确性不足;后一种识别方式则受法官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客观性不足。当前仍缺乏合理有效的识别标准。
3.速裁受案上存在差异。基层法院基于办案压力,对繁简分流的迫切性和积极性均高于中院,速裁工作发展较快,速裁案件数量和占比也均高于中院。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则因为诉讼标的额大、案情通常较为复杂,适宜速裁的案件数量较少,且一审速裁结案的案件极少进入二审。故绝大部分速裁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
4.速裁组织尚未固定。承办速裁案件的法官没有专司速裁案件审理,原因有三:一是速裁法官与其他岗位的法官存在正常的岗位调整;二是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速裁法官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成非速裁案件,仍由原速裁法官办理;三是案件未作繁简识别分至法官后,由法官自行采取简案快审的方式审理。
三、对策建议
1.提升速裁功能认识。人案配比矛盾是大部分法院面临的共同问题,要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减少案件积压,就需要更新和转变司法理念,推进速裁工作。特别是结案率低、办案周期长的法院,要通过建立速裁工作机制,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实现“当简则简”,保证“该繁则繁”,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2.拓展速裁案件范围。案件难易不完全取决于案件类型,对案件进行繁简识别和分流时,可将速裁案件的识别标准调整为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及分歧大小,敞开速裁案件“入口”,扩大速裁范围。同时,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程序分流员,与速裁法官自选案件相结合,提升速裁案件识别的准确性。
3.组建专门速裁组织。为保证速裁工作有效推进,应结合案件和人员实际,组建与案件量相适应的速裁组织,专门审理速裁案件,实行“简案专审”。速裁组织可以设在立案或审判业务部门,也可单独设立,并保证一定的法官数量。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合议庭承办速裁案件,快速送达、排期、庭审调查、送达,提升速裁案件审理效率。
4.理顺速裁工作机制。为推进案件速裁,应结合实际,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理顺速裁工作机制,明确速裁案件立案、分案、程序转换和审限变更、文书送达、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工作规程,完善各环节之间及速裁与小额程序适用的衔接机制,推进诉讼流程再造,发挥速裁功能。
5.强化速裁工作管理。案件能否进入速裁这一“快车道”,取决于对案件的识别和对办案节奏的掌控。要有效压缩案件办理时间空当,实现审限内提速,缩短办案周期,需要强化审判管理。应当建立速裁案件专项管理,明确速裁工作目标,制定法官或团队的速裁任务以及考核标准,实现科学量化,激发内生动力,推动速裁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