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涉恶团伙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田某某、李某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辽县足民乡高粱村、安和村非法开采山皮砂,用于销售及刘某某承包工程建设使用,在东辽县足民乡除强国段以外河段超许可量开采河砂,从村民手中承包农用地,并占用林业站耕地,平整硬化造成农用地大量损毁。采砂期间,田某某和李某波先后为刘某某管理砂场,负责采砂日常管理。为获取高额利润,刘某某等人长期垄断当地河砂市场,对外来车辆进行控制,对施工队采取威胁、恐吓、干扰施工等,迫使施工队只能在刘某某砂场购买河砂。同时,刘某某采取威胁、恐吓、设置工程障碍等方式,强迫他人退出工程,并多次指使李某波、李某亮到施工现场采取拍照、录像,恐吓施工队,举报不合理施工等手段实施干扰,迫使他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从刘某某砂场购买河砂。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波因与雇佣人员运费问题发生争执,对雇佣人员进行殴打。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雇佣人员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因刘某某姐夫在烧烤店吃饭期间意外死亡,刘某某伙同李某波、田某某等人将其姐夫尸体停放在烧烤店内长达30多个小时,并在烧烤店内摆放花圈、搭设灵棚,对当地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刘某某又于2013年、2016年在东辽县足民乡五星村、高粱村基层换届选举期间,凭借其在足民乡的势力,对五星村、高粱村村民代表进行心理暗示、言语威胁,为范某某、王某某当选村党支部书记站脚助威,在其帮助下,二人当选该村党支部书记。范某某当选支部书记后,依仗刘某某势力对百姓态度粗暴,逞强耍横,并于2013年至2014年间多次随意殴打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在东辽县足民乡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河砂经营市场,强迫交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波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亮犯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依法判处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与该案一同审理的范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未构成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