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村支书非法占有公益林补偿款被判刑
2019-08-09 09:59:13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村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益林补偿款的案件,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10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5297.2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水江镇某村委会有814.6亩集体林于2006年左右被上级部门确定为生态公益林,每年由中央和省级部门下拨公益林补偿款,并下拨至被告人黄某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管理使用。自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收到该项公益林补偿款共计66797.2元,但其仅将其中11500元交到村财务入账,余款55297.2元均采取隐瞒不入账、不上报的方式予以侵吞,用于其个人支出。
在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黄某上缴了侵吞款55297.2元,并于2018年11月22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益林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不上报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益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297.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水江镇某村委会有814.6亩集体林于2006年左右被上级部门确定为生态公益林,每年由中央和省级部门下拨公益林补偿款,并下拨至被告人黄某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管理使用。自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收到该项公益林补偿款共计66797.2元,但其仅将其中11500元交到村财务入账,余款55297.2元均采取隐瞒不入账、不上报的方式予以侵吞,用于其个人支出。
在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黄某上缴了侵吞款55297.2元,并于2018年11月22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益林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不上报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益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297.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