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进贤: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诉请分割获支持
2019-07-12 09:17: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小轿车一辆归被告高某所有,被告高某补偿原告熊某人民币5.5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熊某与被告高某登记结婚。2018年7月27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8年9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双方共同财产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该车2013年11月30日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19800元)未作分割,该判决书于2018年10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该车辆现价为人民币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车辆现价格为人民币1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应给予原告人民币5.5万元经济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熊某与被告高某登记结婚。2018年7月27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8年9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双方共同财产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该车2013年11月30日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19800元)未作分割,该判决书于2018年10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该车辆现价为人民币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车辆现价格为人民币1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应给予原告人民币5.5万元经济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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