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赠与妻子离婚欲反悔 法院判败诉
2018-12-30 11:20:42
中国法院网讯 (黄佳妮 许桃萍) 夫妻感情甜蜜时赠送房产,发生争执后又想撤回,财产赠与是否能随意撤销?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后赠与房产的纠纷。
汤某与王女士相识不久后便迅速坠入爱河,在甜蜜爱情的冲击下,汤某许诺在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婚前房产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汤某与王女士正式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汤某将此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王女士,此房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相关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当汤某以为自己憧憬的美好生活就要来临时,现实的婚姻生活却狠狠地拍醒了他,婚后不到一年,王女士便因家庭琐事频繁与其发生争吵更屡次提出离婚,汤某越想越气,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王女士的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个人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对方共同共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实际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因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汤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该案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故最终判决驳回了汤某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汤某与王女士相识不久后便迅速坠入爱河,在甜蜜爱情的冲击下,汤某许诺在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婚前房产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汤某与王女士正式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汤某将此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王女士,此房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相关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当汤某以为自己憧憬的美好生活就要来临时,现实的婚姻生活却狠狠地拍醒了他,婚后不到一年,王女士便因家庭琐事频繁与其发生争吵更屡次提出离婚,汤某越想越气,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王女士的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个人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对方共同共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实际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因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汤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该案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故最终判决驳回了汤某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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