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妻子”能否以夫妻团聚为由赴港?
法院:支持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019-03-26 09:59: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黄明强
  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容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行政复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容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1月12日,来宾市的容某与香港居民姚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结婚。第二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容某的申请,向其签发了前往港澳通行证。

  2016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函件,通报姚某与多名内地居民结婚情况,并请求核查容某及其儿子陈某前往港澳通行证之有效性。

  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姚某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容某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属无效婚姻。

  2017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以容某于2007年3月1日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赴香港定居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撤销容某母子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容某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出入境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2018年7月,容某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及出入境管理局告上法院。

  容某诉称,自己和姚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取得合法通行证后在香港生活。自己依法取得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许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容某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到香港定居时,确实提供了其与姚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结婚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核、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向容某签发了前往港澳通行证。此后,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向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发函,经调查确认,容某在与姚某登记结婚时,姚某与案外人谢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在姚某未与谢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与容某同时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容某不符合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赴香港定居的条件。

  2018年10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容某不服,提起上诉。

  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容某的上诉案件,该院院长廖少昆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马明月、出入境管理局局长覃勇军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庭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辩称,姚某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容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容某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赴香港定居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全国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针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仍在沿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因此,在新的有关行政法规出台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仍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表示,姚某与容某属于无效婚姻,出入境管理局对容某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治区公安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容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遂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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