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胡某、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宣判
2019-02-20 11:05:40 | 来源:京法网事 | 作者:张智渊
摄影:牟文洁 佟尧 王宇新
2019年2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直接责任人员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胡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346亩土地承包合同,并成立被告单位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公司”),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后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陆续在该地块内建设活动中心、餐厅等项目,并建设温室大棚,部分项目均未取得规划、用地等行政许可,是违法建设。2010年,马某承租六合成公司院内206亩土地,并受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雇佣,负责温室大棚项目的日常管理。从2012年开始,胡某、马某共同商议决定将部分温室大棚向个人出租,并允许租户在大棚内进行地面硬化等违法建设。经认定,违法建设共造成22.19亩耕地的土壤工作层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其中基本农田16.51亩。遭受破坏的耕地中,温室大棚内硬化占用9.47亩耕地,涉及基本农田8.8亩。
庭审中,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被告人胡某、马某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相关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发表了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胡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胡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346亩土地承包合同,并成立被告单位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公司”),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后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陆续在该地块内建设活动中心、餐厅等项目,并建设温室大棚,部分项目均未取得规划、用地等行政许可,是违法建设。2010年,马某承租六合成公司院内206亩土地,并受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雇佣,负责温室大棚项目的日常管理。从2012年开始,胡某、马某共同商议决定将部分温室大棚向个人出租,并允许租户在大棚内进行地面硬化等违法建设。经认定,违法建设共造成22.19亩耕地的土壤工作层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其中基本农田16.51亩。遭受破坏的耕地中,温室大棚内硬化占用9.47亩耕地,涉及基本农田8.8亩。
庭审中,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被告人胡某、马某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相关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发表了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胡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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