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84.11亩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获刑
2018-02-24 14:44:51
中国法院网讯 (周晓琪)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土地资源刑事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瑞昌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罚金200000元,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
2013年1月5日,坎某、张某、吴某投资设立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分为南北两个矿区,坎某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矿业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向江西省林业厅申请办理了10.12公顷林地使用许可。因其许可使用的林地在矿区范围外,经协调,许可使用的林地作了小部分调整,但调整允许使用的林地在南部矿区内,北部矿区仍无林地可用。2014年1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张某。此后,矿业公司明知无法变更林地使用位置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占用林地。后经瑞昌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员鉴定,矿业公司于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23日在北矿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7.01亩。该案在补充侦查阶段,瑞昌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员对矿业公司在北矿区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瑞昌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北矿区采石山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占用林地,现仍未使用的堆土面积共计12.9亩”。
案发后,矿业公司对毁坏的林地植被进行了部分恢复,剩余被毁坏林地正在进行复绿。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瑞昌市某林场签订了委托造林协议书,并交纳森林修复资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矿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84.11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作为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导致被告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矿业公司在案发后,积极进行复绿工作,并积极交纳罚金,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和森林修复资金,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合议庭综合考虑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被告单位矿业公司和被告人张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章程管理不严格、普法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对此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建议,建议矿业公司加大法律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建立和健全矿山开采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毁坏林地资源行为再次发生;认真切实做好被毁坏林地的复绿工作,不得敷衍了事,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2013年1月5日,坎某、张某、吴某投资设立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分为南北两个矿区,坎某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矿业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向江西省林业厅申请办理了10.12公顷林地使用许可。因其许可使用的林地在矿区范围外,经协调,许可使用的林地作了小部分调整,但调整允许使用的林地在南部矿区内,北部矿区仍无林地可用。2014年1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张某。此后,矿业公司明知无法变更林地使用位置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占用林地。后经瑞昌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员鉴定,矿业公司于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23日在北矿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7.01亩。该案在补充侦查阶段,瑞昌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员对矿业公司在北矿区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瑞昌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北矿区采石山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占用林地,现仍未使用的堆土面积共计12.9亩”。
案发后,矿业公司对毁坏的林地植被进行了部分恢复,剩余被毁坏林地正在进行复绿。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瑞昌市某林场签订了委托造林协议书,并交纳森林修复资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矿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84.11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作为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导致被告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矿业公司在案发后,积极进行复绿工作,并积极交纳罚金,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和森林修复资金,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合议庭综合考虑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被告单位矿业公司和被告人张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章程管理不严格、普法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对此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建议,建议矿业公司加大法律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建立和健全矿山开采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毁坏林地资源行为再次发生;认真切实做好被毁坏林地的复绿工作,不得敷衍了事,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