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电梯款欲赖账 法院判决予要支付
2018-11-28 16:30:52
中国法院网讯 (邓佳) 电梯安装后买家不支付货款,卖主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江西某公司支付广东某公司货款八万余元及利息。
2015年,广东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由江西某公司向广东某公司购买电梯壹部,并约定了电梯型号、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广东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型号电梯送至江西某公司指定处并进行安装,江西某公司支付了八万元电梯款,剩余款项八万余元由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广东某公司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期限到期后,江西某公司未按期履行,广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八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东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电梯送至江西某公司指定地点并进行了安装,江西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广东某公司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八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相关约定,故广东某公司诉请江西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5年,广东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由江西某公司向广东某公司购买电梯壹部,并约定了电梯型号、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广东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型号电梯送至江西某公司指定处并进行安装,江西某公司支付了八万元电梯款,剩余款项八万余元由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广东某公司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期限到期后,江西某公司未按期履行,广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八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东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电梯送至江西某公司指定地点并进行了安装,江西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广东某公司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八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相关约定,故广东某公司诉请江西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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