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种树木骗取1千万补偿款 13人获刑
2018-12-03 15:16: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钱佳媛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地点: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案情:被告人杨某、郭某等人因提前得知西成高铁将要经过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便蓄意谋划,通过租赁幸福村土地抢栽抢种树木骗取国家对重点工程建设补偿款多达10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郭某等13人被判处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处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放
2012年,杨某、郭某等人得知西成(西安至成都)高铁修建要经过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的消息后,便合谋租地栽树骗取国家补偿款。随后杨某、郭某邀约李某等人合伙租赁或单独租赁了幸福村土地。杨某等人以套种方式栽种树木,并于2013年3月雇佣钟某、曹某将栽种的五角枫、野樱桃进行嫁接。
2013年,在赤化镇政府对幸福村的西成高铁征地苗木进行清点时,杨某等人将嫁接的五角枫、野樱桃树等谎报为红枫、美国红枫和日本樱花等名贵树木,并听取赤化镇副镇长辜某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建议,将苗木分别登记在方某等人名下。与此同时,杨某授意负责征地补偿登记的公职人员陈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调查登记表上虚增了4000多株苗木。
2013年和2016年,评估公司先后两次对杨某等人栽种的苗木进行评估,杨某向评估公司提交了租地面积、租地时间等内容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方某等人在明知杨某骗取国家补偿款的情况下,依然参与苗木清点和相关征拆会议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杨某骗取补偿款。
2015年,杨某又因补偿款问题4次阻工闹事,造成工程6万余元损失。
2017年,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双方在庭审中围绕被告人杨某等人租地种树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公诉机关:杨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栽抢种
公诉机关认为,在2012年得知西成高铁将要经过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后,杨某、郭某等人便商量通过抢栽树木骗取补偿。随后以单独租赁或合伙租赁的方式在幸福村租赁土地,密集栽种了五角枫、青枫等普通树木,并雇人对这些树木进行嫁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在征地清点苗木时将普通树木谎报为名贵树木,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赔偿款。为规避风险,杨某将苗木登记在方某等人名下,还向评估公司提供了租地面积、租地时间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间杨某多次宴请辜某某、陈某,并向二人行贿,辜某某、陈某分别为其出具证明材料和虚增苗木数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900多万元,被告人方某、何某等人帮助杨某骗取国家补偿300多万元,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聚众扰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等:租地种树在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是合法的
“公诉机关指控我明知西成高铁要经过幸福村的证据不足,我让陈某虚增苗木数量是事实,但我并不知晓征地范围,没有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辩解称:“我也没有找人阻工,对方也具有过错,我们就红线外的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在施工时毁坏了我的苗木,因此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起诉书中说,2012年,我与杨某在一起谈论了西城高铁要经过赤化镇的消息后,意图通过租地栽树骗取国家补偿款,这个事情不属实。”被告人李某强调,“我们租地栽树是2012年,而政府征地公告是2013年5月发布的,栽树在公告发布前,是正常民事活动。土地确实是我们租来的,我们本身就是搞苗木的,广元周边没有土地,杨某介绍说赤化那边有土地,但不是为了补偿目的去的,虽然后面得到苗木补偿款,那是偶然所得,不属于诈骗。”
何某:不构成诈骗,与被告人杨某是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人何某认为自己曾借120万给杨某,和杨某是借贷关系,他辩解称:“我的钱是借给杨某的,他说要用补偿款来偿还借我的钱,要得到补偿款就要以我的名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我并不是要跟他合伙种树,只是我不放心他不还我的钱,就让他把合同改成我的名字,然后就参与到了合伙协议中,对于租赁合同内容、和谁签订等问题,我一概不清楚。改成我的名字是政府已经赔给他了才改的。”
法院:构成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针对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提出的“租地种树在政府征地补偿公告的发布之前,是正常民事活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主观上明知西成高铁项目要经过赤化镇幸福村,不以正常经营为目的,合谋租地栽树,意图骗取国家补偿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杨某等人实施了违背自然规律的密集栽种、无科学依据的嫁接、提供虚假租地合同、谎报苗木品种、虚增苗木数量、提供虚假证明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连续性、整体性、关联性,其主客观相统一,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政府征地补偿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本案诈骗罪的认定。
针对被告人杨某提出的“没有阻工,对方也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王某某等人“受雇于杨某对西成高铁项目实施阻工”的证言和冯某某等人“西成高铁项目多次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反映阻工问题”的证言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可以认定杨某作为组织策划阻工的首要分子,多次纠集人员扰乱西城高铁项目施工活动,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损失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被告人何某提出的“与被告人杨某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结合被告人杨某、易某等人的供述和钟某等的证言,能够证明三人之间确有共同商议栽种苗木的事实,且被告人何某亦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了征地过程中的苗木清点、登记,并最终获取了63.55万元的补偿款,虽然被告人何某与杨某具有民间借贷关系,但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对杨某骗取补偿款起了重要帮助作用,不影响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地点: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案情:被告人杨某、郭某等人因提前得知西成高铁将要经过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便蓄意谋划,通过租赁幸福村土地抢栽抢种树木骗取国家对重点工程建设补偿款多达10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郭某等13人被判处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处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放
2012年,杨某、郭某等人得知西成(西安至成都)高铁修建要经过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的消息后,便合谋租地栽树骗取国家补偿款。随后杨某、郭某邀约李某等人合伙租赁或单独租赁了幸福村土地。杨某等人以套种方式栽种树木,并于2013年3月雇佣钟某、曹某将栽种的五角枫、野樱桃进行嫁接。
2013年,在赤化镇政府对幸福村的西成高铁征地苗木进行清点时,杨某等人将嫁接的五角枫、野樱桃树等谎报为红枫、美国红枫和日本樱花等名贵树木,并听取赤化镇副镇长辜某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建议,将苗木分别登记在方某等人名下。与此同时,杨某授意负责征地补偿登记的公职人员陈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调查登记表上虚增了4000多株苗木。
2013年和2016年,评估公司先后两次对杨某等人栽种的苗木进行评估,杨某向评估公司提交了租地面积、租地时间等内容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方某等人在明知杨某骗取国家补偿款的情况下,依然参与苗木清点和相关征拆会议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杨某骗取补偿款。
2015年,杨某又因补偿款问题4次阻工闹事,造成工程6万余元损失。
2017年,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双方在庭审中围绕被告人杨某等人租地种树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公诉机关:杨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栽抢种
公诉机关认为,在2012年得知西成高铁将要经过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后,杨某、郭某等人便商量通过抢栽树木骗取补偿。随后以单独租赁或合伙租赁的方式在幸福村租赁土地,密集栽种了五角枫、青枫等普通树木,并雇人对这些树木进行嫁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在征地清点苗木时将普通树木谎报为名贵树木,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赔偿款。为规避风险,杨某将苗木登记在方某等人名下,还向评估公司提供了租地面积、租地时间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间杨某多次宴请辜某某、陈某,并向二人行贿,辜某某、陈某分别为其出具证明材料和虚增苗木数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900多万元,被告人方某、何某等人帮助杨某骗取国家补偿300多万元,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聚众扰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等:租地种树在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是合法的
“公诉机关指控我明知西成高铁要经过幸福村的证据不足,我让陈某虚增苗木数量是事实,但我并不知晓征地范围,没有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辩解称:“我也没有找人阻工,对方也具有过错,我们就红线外的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在施工时毁坏了我的苗木,因此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起诉书中说,2012年,我与杨某在一起谈论了西城高铁要经过赤化镇的消息后,意图通过租地栽树骗取国家补偿款,这个事情不属实。”被告人李某强调,“我们租地栽树是2012年,而政府征地公告是2013年5月发布的,栽树在公告发布前,是正常民事活动。土地确实是我们租来的,我们本身就是搞苗木的,广元周边没有土地,杨某介绍说赤化那边有土地,但不是为了补偿目的去的,虽然后面得到苗木补偿款,那是偶然所得,不属于诈骗。”
何某:不构成诈骗,与被告人杨某是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人何某认为自己曾借120万给杨某,和杨某是借贷关系,他辩解称:“我的钱是借给杨某的,他说要用补偿款来偿还借我的钱,要得到补偿款就要以我的名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我并不是要跟他合伙种树,只是我不放心他不还我的钱,就让他把合同改成我的名字,然后就参与到了合伙协议中,对于租赁合同内容、和谁签订等问题,我一概不清楚。改成我的名字是政府已经赔给他了才改的。”
法院:构成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针对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提出的“租地种树在政府征地补偿公告的发布之前,是正常民事活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主观上明知西成高铁项目要经过赤化镇幸福村,不以正常经营为目的,合谋租地栽树,意图骗取国家补偿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杨某等人实施了违背自然规律的密集栽种、无科学依据的嫁接、提供虚假租地合同、谎报苗木品种、虚增苗木数量、提供虚假证明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连续性、整体性、关联性,其主客观相统一,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政府征地补偿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本案诈骗罪的认定。
针对被告人杨某提出的“没有阻工,对方也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王某某等人“受雇于杨某对西成高铁项目实施阻工”的证言和冯某某等人“西成高铁项目多次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反映阻工问题”的证言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可以认定杨某作为组织策划阻工的首要分子,多次纠集人员扰乱西城高铁项目施工活动,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损失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被告人何某提出的“与被告人杨某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结合被告人杨某、易某等人的供述和钟某等的证言,能够证明三人之间确有共同商议栽种苗木的事实,且被告人何某亦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了征地过程中的苗木清点、登记,并最终获取了63.55万元的补偿款,虽然被告人何某与杨某具有民间借贷关系,但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对杨某骗取补偿款起了重要帮助作用,不影响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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