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当庭宣判 三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
2016-09-26 21:35:56 | 来源:新华社
  • 9月26日,曾飞洋被带入法庭。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 9月26日,曾飞洋(前左)、汤欢兴(前中)、朱小梅(前右)在法庭上。当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 9月26日,曾飞洋(前左)在法庭上鞠躬致歉。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并当庭宣判,认定曾飞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汤欢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认定朱小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26日的庭审从9点开始,共历时5小时。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部分境内外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证人冯某某出庭作证。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播放了视听资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3名被告人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承认,他们长期接受境外组织的资助和培训,以曾飞洋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西城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为平台,在境内组织劳工维权行动。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3名被告人是否组织、策划、指挥利得公司员工集体停工及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否达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曾飞洋在最后陈述时深深鞠躬,“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他说,我接受了一些敌视中国的境外组织的培训和资助,按照他们的要求煽动组织工人以极端方式维权,把事情闹大,制造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得到了境外的大量钱财,还被封为所谓的“工运之星”。我的私欲极度膨胀,即使在“服务部”被有关部门取缔后,还不思悔改,继续打着“服务部”的旗号煽动组织工人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严重触犯了法律,充当了某些境外组织搞乱我们国家的工具。我对我的犯罪行为给企业、社会、工人带来的损失表示道歉,对给家人带来的巨大伤害表示深深的愧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再上某些境外组织的当,对自己的权益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和渠道去维护。

  汤欢兴在最后陈述中感谢办案单位对他的耐心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他说,我受曾飞洋鼓动加入“服务部”,在他的指挥下参与组织利得鞋厂事件。期间我负责自媒体宣传,鼓动工人不接受厂方条件,和企业对抗,把事情闹大,由此触犯法律。我后悔莫及,教训深刻。我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蒙蔽利用。

  朱小梅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原来是一个普通女工,在曾飞洋帮我维权的过程中认识他,参加了“服务部”。被安排接受境外组织的培训后,我接受了他们的思想,认同了他们的做法,开始参与组织利得鞋厂员工集体维权。通过办案人员对我的教育和帮助,我深深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希望其他工友按照相关法规依法维护权益。

  法庭认为,被告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曾飞洋在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秩序行为中负责策划、指挥,负责安排其他被告人的工作,是首要分子。汤欢兴负责网络媒体宣传,扩大“服务部”影响;朱小梅负责员工组织化管理,负责宣传、鼓动利得公司员工。汤欢兴、朱小梅均积极参与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秩序行为,是积极参加者。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法庭依法决定对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法庭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法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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