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尸闹丧殴打民警 "医闹"触犯刑律赔钱领刑
2013-11-13 10:00:51
中国法院网讯 (孔晶晶) 儿子就医后死亡,父亲不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而是聚众在医院停尸闹丧,并且殴打处置闹事现场的公安民警。11月1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闹”案公开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王福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到罗山县某医院治疗后返回家中。下午孩子病情加重,遂又带孩子再次来到该院就诊,医生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救治,小孩当日因手足口病不治身亡。被告人王福、李明及其亲戚朋友数十人赶到该医院,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小孩死亡,于是在医院停放水晶棺,摆放花圈,悬挂条幅,焚烧纸钱,鸣放哀乐;打碎门诊大厅玻璃,砸碎大厅宣传版画,冲击儿科值班室,威胁当班医生,辱骂医院保安人员,严重扰乱了医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2012年6月14日夜10时许,罗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到医院处置闹事现场,遭到被告人王福及其亲属围攻殴打,其中民警孙国、董学被打成轻伤,民警方亮被打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福伙同李明、张平等人聚众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三人行为均已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平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中,王福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明、张平系积极参加者。因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亮、孙国、董学造成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王福、李明两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平三年有期徒刑;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亮医疗费12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国各项经济损失1406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学各项经济损失4611元;王福、李明、张平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王福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到罗山县某医院治疗后返回家中。下午孩子病情加重,遂又带孩子再次来到该院就诊,医生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救治,小孩当日因手足口病不治身亡。被告人王福、李明及其亲戚朋友数十人赶到该医院,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小孩死亡,于是在医院停放水晶棺,摆放花圈,悬挂条幅,焚烧纸钱,鸣放哀乐;打碎门诊大厅玻璃,砸碎大厅宣传版画,冲击儿科值班室,威胁当班医生,辱骂医院保安人员,严重扰乱了医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2012年6月14日夜10时许,罗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到医院处置闹事现场,遭到被告人王福及其亲属围攻殴打,其中民警孙国、董学被打成轻伤,民警方亮被打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福伙同李明、张平等人聚众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三人行为均已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平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中,王福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明、张平系积极参加者。因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亮、孙国、董学造成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王福、李明两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平三年有期徒刑;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亮医疗费12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国各项经济损失1406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学各项经济损失4611元;王福、李明、张平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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