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高额征地补偿 夫妻阻挠高铁施工双双领刑
2013-07-30 14:05:55
中国法院网讯 (梁品) 7月26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阻挠高铁施工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明、梁清、黄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
家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的被告人谢明、梁清是夫妻关系。因国家规划建设的南宁至广州高速铁路经过两被告人开荒的土地,两被告人认为国家征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标准偏低,决定以阻挠高速铁路施工的方式向国家索要补偿款。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谢明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清、黄龙和其儿媳、农进、黄廷、杨佳、谢寨、谢堂夫妇等人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3标铺轨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姚岭村覃姚屯段的高速铁路铺轨施工现场,采用或躺或站在铺轨车辆车底、站在铺轨车辆前面的枕木上等方式阻挠施工,造成该项目在此期间停工21天,致使1台东风4B型9101号内燃机车和39个N17 型平板车被迫停留在原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必须支付上述设备租金人民币174686元。
另查明,2009年,覃塘区南广铁路征地办公室和黄练镇政府一次性支付被告人谢明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12841.8元,并给予被告人谢明人民币1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上述款项均由被告人谢明的儿子谢军代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明、梁清、黄龙以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标准为由,阻挠国家规划建设的南宁至广州高速铁路3标铺轨施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谢明纠集被告人梁清、黄龙等人阻挠南广高铁3标铺轨施工,属首要分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梁清、黄龙积极参加,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黄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清身患疾病,不宜继续收押,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的被告人谢明、梁清是夫妻关系。因国家规划建设的南宁至广州高速铁路经过两被告人开荒的土地,两被告人认为国家征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标准偏低,决定以阻挠高速铁路施工的方式向国家索要补偿款。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谢明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清、黄龙和其儿媳、农进、黄廷、杨佳、谢寨、谢堂夫妇等人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3标铺轨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姚岭村覃姚屯段的高速铁路铺轨施工现场,采用或躺或站在铺轨车辆车底、站在铺轨车辆前面的枕木上等方式阻挠施工,造成该项目在此期间停工21天,致使1台东风4B型9101号内燃机车和39个N17 型平板车被迫停留在原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必须支付上述设备租金人民币174686元。
另查明,2009年,覃塘区南广铁路征地办公室和黄练镇政府一次性支付被告人谢明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12841.8元,并给予被告人谢明人民币1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上述款项均由被告人谢明的儿子谢军代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明、梁清、黄龙以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标准为由,阻挠国家规划建设的南宁至广州高速铁路3标铺轨施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谢明纠集被告人梁清、黄龙等人阻挠南广高铁3标铺轨施工,属首要分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梁清、黄龙积极参加,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黄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清身患疾病,不宜继续收押,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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