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权县民族学校群殴学生案一审四人获刑
2013-08-13 16:50:40
中国法院网讯 (李运丽) 8月12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权县东区民族学校打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丹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丹某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徐某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丹某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被告人丹某福的儿子在学校被学生赵某、李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丹某福、徐某勇、丹某帅、丹某俏等人先后赶到民权县东区民族学校,强行闯入九年级(二)班教室,与正在上课的李某、赵某厮打起来,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赵某头部及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丹某帅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丹某福、丹某帅、徐某勇、丹某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均系积极参加者。案发后,被告人丹某福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丹某福、徐某勇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经审前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民权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被告人丹某福的儿子在学校被学生赵某、李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丹某福、徐某勇、丹某帅、丹某俏等人先后赶到民权县东区民族学校,强行闯入九年级(二)班教室,与正在上课的李某、赵某厮打起来,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赵某头部及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丹某帅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丹某福、丹某帅、徐某勇、丹某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均系积极参加者。案发后,被告人丹某福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丹某福、徐某勇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经审前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民权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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