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方式不当 堵路阻工扰乱秩序被判刑
2013-07-25 11:00:09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中州) 广西德保某工程的四位农民工,面对工程老板拖欠工钱,他们没有选择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报酬,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索要,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7月2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认定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四人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以某工程劳务队老板黄某某拖欠他们工钱为由,多次在该工程便道上用机械、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
2012年9月17日至9月20日,被告人龙翔高、陶春贤等人用三台挖机和一台推土机停放在便道上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在便道上用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用土石方和大石块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由于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堵路阻工,阻挠项目部及县公安局治安工作人员清理路障,致使该工程多次停工,造成工程拖延,损失重大。经鉴定,停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74.58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以追讨工资为由,多次对某工程实施堵路阻工,情节严重,致使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该案系事出有因,法院认为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以某工程劳务队老板黄某某拖欠他们工钱为由,多次在该工程便道上用机械、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
2012年9月17日至9月20日,被告人龙翔高、陶春贤等人用三台挖机和一台推土机停放在便道上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在便道上用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用土石方和大石块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由于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堵路阻工,阻挠项目部及县公安局治安工作人员清理路障,致使该工程多次停工,造成工程拖延,损失重大。经鉴定,停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74.58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以追讨工资为由,多次对某工程实施堵路阻工,情节严重,致使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该案系事出有因,法院认为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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