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挖机拖欠付款 法院判决偿还2万余元
2018-11-20 16:03:42
中国法院网讯 (程娜 沈小东) 租车不付钱还玩失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租赁费23000元。
被告朱某租用原告贺某的挖机用来挖煤,双方约定好租赁费,但被告朱某归还挖机后,剩余23000元租赁费未付。经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拖欠原告贺某挖机费,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朱某租用原告贺某的挖机用来挖煤,双方约定好租赁费,但被告朱某归还挖机后,剩余23000元租赁费未付。经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拖欠原告贺某挖机费,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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