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被轿车碰撞受损 的哥索赔停运损失
2018-10-17 14:43:03
中国法院网讯(黄莉艺 韦希) 两年前,一辆的士被撞受损,运营受到影响。两年后,的士司机将肇事者和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停运损失。近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哥停运损失7200元。
的士被撞坏的哥索赔停运损失
2016年11月10日,张洋(化名)驾驶出租车途经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与步云路交叉路口时,与陈冬(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出租车损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陈冬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冬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当天,出租车被送进修理厂维修,16天后修好交付张洋使用,共花去维修费11714元。保险公司按约理赔,支付了这笔修车费。
张洋向陈冬索赔出租车停运16天的损失未果。今年1月11日,张洋到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陈冬和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7200元。
法庭上交锋涉事三方各执一词
“我的车被撞后进厂维修了16天,其间,我无法开车赚钱,还要继续向公司上交承包费。陈冬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应赔偿我的停运损失。”出租车司机张洋说,事故发生前,他平均每天能赚450元,16天即7200元,陈冬应当赔偿他7200元。
面对张洋的说辞,陈冬另有看法。“事发时,出租车上有乘客,张洋理应注意路况,采取减速、刹车等措施,但他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他应自负50%的责任。张洋主张出租车每天的停运损失为450元没有事实依据。从张洋提供的出租车挂靠合同来看,他每天应交的承包费为178元,但该费用是否实际支出并无证据证明,即使这笔费用实际存在,该费用也属于出租车司机的成本支出,不属于收入,不应计入停运损失。如果张洋的诉请能成立,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陈冬说。
保险公司则称,陈冬的轿车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11714元修车费。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条款和商业险条款都约定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其中载明停运损失属于免赔范围。涉案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均有陈冬的签名。
陈冬辩称保险公司并未向他说明该免责条款,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名均不是他本人书写。
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洋申请评估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依法准许,随后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涉案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为7200元。
为了证明自己不知道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陈冬向法院申请做笔迹鉴定。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依法准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是否陈冬的笔迹。经鉴定,该签名并非陈冬本人书写。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洋的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运营,造成7200元经济损失,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陈冬应当作出赔偿。因涉案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并非陈冬本人书写,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陈冬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商业险的约定,赔偿涉案出租车停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洋经济损失7200元,驳回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的士被撞坏的哥索赔停运损失
2016年11月10日,张洋(化名)驾驶出租车途经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与步云路交叉路口时,与陈冬(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出租车损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陈冬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冬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当天,出租车被送进修理厂维修,16天后修好交付张洋使用,共花去维修费11714元。保险公司按约理赔,支付了这笔修车费。
张洋向陈冬索赔出租车停运16天的损失未果。今年1月11日,张洋到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陈冬和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7200元。
法庭上交锋涉事三方各执一词
“我的车被撞后进厂维修了16天,其间,我无法开车赚钱,还要继续向公司上交承包费。陈冬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应赔偿我的停运损失。”出租车司机张洋说,事故发生前,他平均每天能赚450元,16天即7200元,陈冬应当赔偿他7200元。
面对张洋的说辞,陈冬另有看法。“事发时,出租车上有乘客,张洋理应注意路况,采取减速、刹车等措施,但他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他应自负50%的责任。张洋主张出租车每天的停运损失为450元没有事实依据。从张洋提供的出租车挂靠合同来看,他每天应交的承包费为178元,但该费用是否实际支出并无证据证明,即使这笔费用实际存在,该费用也属于出租车司机的成本支出,不属于收入,不应计入停运损失。如果张洋的诉请能成立,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陈冬说。
保险公司则称,陈冬的轿车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11714元修车费。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条款和商业险条款都约定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其中载明停运损失属于免赔范围。涉案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均有陈冬的签名。
陈冬辩称保险公司并未向他说明该免责条款,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名均不是他本人书写。
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洋申请评估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依法准许,随后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涉案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为7200元。
为了证明自己不知道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陈冬向法院申请做笔迹鉴定。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依法准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是否陈冬的笔迹。经鉴定,该签名并非陈冬本人书写。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洋的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运营,造成7200元经济损失,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陈冬应当作出赔偿。因涉案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并非陈冬本人书写,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陈冬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商业险的约定,赔偿涉案出租车停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洋经济损失7200元,驳回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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