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撞伤幼童引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促赔偿
2018-07-11 14:15:09
中国法院网讯 (周兴中 彭玲) 精神二级残疾人孙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不慎将路边幼童袁某某撞伤,袁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孙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
2017年8月31日,孙某独自驾驶三轮电动车从乐安县增田镇前往王沙村,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道路,将路边的三岁幼童袁某某撞伤。袁某某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等费用19687元,后续治疗费约为10000元。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孙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方表示理解,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8000元。
2017年8月31日,孙某独自驾驶三轮电动车从乐安县增田镇前往王沙村,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道路,将路边的三岁幼童袁某某撞伤。袁某某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等费用19687元,后续治疗费约为10000元。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孙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方表示理解,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8000元。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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