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撞人致伤残 平台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8-07-05 09:10:45
中国法院网讯 (陈蕾) 外卖员骑电动车送餐途中,将前方步行的路人撞倒,造成路人受伤。伤者将外卖员及平台商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外卖员及平台商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4日15时许,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员工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送外卖途中,当车自西向东行驶时,因黄某驾车遇事采取措施不力,致使其驾驶的电动车将前方步行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医疗费12389.83万余元(黄某已支付7000元)。后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黄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庭审过程中,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黄某系未签合同的临时员工,且事故发生时不在工作时间内,故服务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雇请的临时员工,为其从事外卖送递的劳务活动,应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3923.78元,扣减黄某已支付的7000元,还应赔偿16923.78元,黄某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作为黄某的接受劳务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4日15时许,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员工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送外卖途中,当车自西向东行驶时,因黄某驾车遇事采取措施不力,致使其驾驶的电动车将前方步行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医疗费12389.83万余元(黄某已支付7000元)。后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黄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庭审过程中,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黄某系未签合同的临时员工,且事故发生时不在工作时间内,故服务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雇请的临时员工,为其从事外卖送递的劳务活动,应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3923.78元,扣减黄某已支付的7000元,还应赔偿16923.78元,黄某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美团外卖安乡服务站作为黄某的接受劳务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