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在事故中被剐蹭 新车贬值损失赔不赔?
2018-07-12 10:06:37
     中国法院网讯 (刘幸昀)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湘潭某物流公司承运的奔驰商品车被被告许某驾驶的货车剐蹭,导致奔驰商品车受损,双方因协商未果,原告便将被告许某、被告某财险岳阳公司告上法院。

  2017年10月27日,被告许某驾驶的货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原告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剐蹭,造成原告承运的奔驰商品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双方关于损失协商未果。后原告与湖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事故中奔驰商品车的损失10000元,其中维修费3500元,贬值损失6500元。原告赔偿后,便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经赔付的10000元。庭审中,被告许某及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划分没异议,但认为维修费应由保险公司定损赔偿,但奔驰车的贬值损失没有依据,不应该赔偿。

  法庭审理认为,事故后被告某财险岳阳公司虽评估定损为2000元,但对该损失价格,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才引发诉讼。原告提供了被剐蹭车辆的维修凭证和支付费用凭证,对该维修费3500元,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告虽提供了车辆折损费的支付凭证,但该费用并未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且车辆受损部位不是车辆主要部件,经过维修后已经恢复,其使用价值的减损并不明显存在。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财险岳阳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承保限额内共赔偿原告湘潭某物流有限公司损失3500元,同时驳回原告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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