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幼儿园玩滑梯受伤 法院判园方负全责
2018-10-16 15:09:49
中国法院网讯 (刘克政 黄黎燕) 6岁男孩飞飞在幼儿园玩滑梯时摔伤骨折,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5万元。近日,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案,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飞飞各项损失共计44117.84元。
据悉,飞飞是桂林市某幼儿园大班学员。2017年12月1日上午,该幼儿园安排学员进行户外活动,飞飞在玩滑滑梯时摔倒。经医院检查,飞飞右肱骨上段骨折、右侧肩锁骨关节脱位,共住院27天。事故发生后,飞飞的父母和幼儿园多次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飞飞的父母代表他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9764.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过程中摔伤,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飞飞是桂林市某幼儿园大班学员。2017年12月1日上午,该幼儿园安排学员进行户外活动,飞飞在玩滑滑梯时摔倒。经医院检查,飞飞右肱骨上段骨折、右侧肩锁骨关节脱位,共住院27天。事故发生后,飞飞的父母和幼儿园多次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飞飞的父母代表他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9764.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过程中摔伤,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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