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人被挂倒摔出车外 车主诉保险赔偿被驳回
2018-06-29 10:19:2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卢伟峰) 吴某搭乘舒某驾驶的小货车,被横在道路上空的电线挂倒跌至地上摔伤,舒某在赔偿吴某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后,向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其赔给吴某的损失54196.5元,其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并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吴某乘坐舒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去进贤县钟陵乡某村做事时,被横在道路上空的电线挂倒跌落摔伤。2017年2月16日,吴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舒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舒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15369.32元,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舒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现舒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它保护的是确定的利益群体。本案中,在事故发生之前吴某乘坐在舒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上应属于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吴某被横在道路上空的电线挂倒摔落,事故发生的过程与吴某摔落受伤的过程相重合,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吴某系位于车厢上的车上人员,只是摔落这一行为导致吴某空间位置的变化,从车厢上转换至车外,然自吴某从车上摔落至最后落地受伤的整个过程,被保险机动车仍处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之中,因此吴某空间位置的变化并未导致吴某身份的变化,即吴某仍为“车上人员”,并未因为从车上摔落而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故对于某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舒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吴某乘坐舒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去进贤县钟陵乡某村做事时,被横在道路上空的电线挂倒跌落摔伤。2017年2月16日,吴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舒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舒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15369.32元,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舒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现舒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它保护的是确定的利益群体。本案中,在事故发生之前吴某乘坐在舒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上应属于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吴某被横在道路上空的电线挂倒摔落,事故发生的过程与吴某摔落受伤的过程相重合,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吴某系位于车厢上的车上人员,只是摔落这一行为导致吴某空间位置的变化,从车厢上转换至车外,然自吴某从车上摔落至最后落地受伤的整个过程,被保险机动车仍处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之中,因此吴某空间位置的变化并未导致吴某身份的变化,即吴某仍为“车上人员”,并未因为从车上摔落而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故对于某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舒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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