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产生纠纷 女子伤人被判刑又判赔
2018-10-19 10:28:46
中国法院网讯 (马小平) 近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告李某在册亨县某菜市场与被告人刘某因生意发生纠纷,被被告刘某用手中剥大蒜的小刀将其左肘部刺伤,后原告被送往册亨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原告于次日转院到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自行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以及伤情鉴定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李某因外伤致左上臂皮肤裂伤伴桡神经、肌肉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上臂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1月,原告李某向册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9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另查明,2017年10月,册亨法院就被告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2017)黔23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与原告为生意之事发生纠纷,被告一时冲动用刀刺伤原告,致原告受伤,达九级伤残,其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重大损害,对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2017)黔23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载明事实可以证实原告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实际,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册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给予部分认定,共计为5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承担4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告李某在册亨县某菜市场与被告人刘某因生意发生纠纷,被被告刘某用手中剥大蒜的小刀将其左肘部刺伤,后原告被送往册亨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原告于次日转院到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自行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以及伤情鉴定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李某因外伤致左上臂皮肤裂伤伴桡神经、肌肉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上臂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1月,原告李某向册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9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另查明,2017年10月,册亨法院就被告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2017)黔23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与原告为生意之事发生纠纷,被告一时冲动用刀刺伤原告,致原告受伤,达九级伤残,其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重大损害,对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2017)黔23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载明事实可以证实原告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实际,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册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给予部分认定,共计为5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承担4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1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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