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挡车杆砸伤路人 代班者过错物业担责
2015-01-04 10:33:22
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肖风云) 车库入口岗亭人员休假,由负责巡逻的车管员代班,操作挡车杆时将行人砸伤,责任由谁承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库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赔8745.48元。
2013年1月25日9时许,杨某在前往某车库途中,在经过出入口时,被挡车杆端头打中右眼部,并打碎右眼眼镜镜片,致使眼部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后出院,共产生治疗费6304.86元,其中物业管理处垫付2000元,剩余4304.86元由杨某本人支付。
杨某出院后,与物业管理处多次协商,均被拒绝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710元。
杨某认为,物业管理处占用消防通道设立岗亭致使行人无法通过,且无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管理处辩称,事发时杨某在车库进出口处来回走动打电话,经工作人员提醒仍未引起注意,致使其走到挡车杆位置时被打伤。事发时,车库的出入口人行通道能正常使用。此外,管理处工作人员已将伤者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管理处作为车库管理者,对进入该车库的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现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操作挡车杆时,不慎将杨某打伤,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管理处确实存在对在岗人员管理不规范以及挡车杆操作安全注意不到位等过错。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经过车库出入口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原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杨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管理处承担80%,杨某自行承担20%。
法院遂根据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并扣除管理处已垫付的费用,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对员工管理不规范导致事故属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管理处作为车库的管理者,因其工作人员私自代班,在操作挡车杆时不慎将行人杨某打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杨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管理处的责任。
2013年1月25日9时许,杨某在前往某车库途中,在经过出入口时,被挡车杆端头打中右眼部,并打碎右眼眼镜镜片,致使眼部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后出院,共产生治疗费6304.86元,其中物业管理处垫付2000元,剩余4304.86元由杨某本人支付。
杨某出院后,与物业管理处多次协商,均被拒绝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710元。
杨某认为,物业管理处占用消防通道设立岗亭致使行人无法通过,且无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管理处辩称,事发时杨某在车库进出口处来回走动打电话,经工作人员提醒仍未引起注意,致使其走到挡车杆位置时被打伤。事发时,车库的出入口人行通道能正常使用。此外,管理处工作人员已将伤者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管理处作为车库管理者,对进入该车库的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现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操作挡车杆时,不慎将杨某打伤,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管理处确实存在对在岗人员管理不规范以及挡车杆操作安全注意不到位等过错。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经过车库出入口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原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杨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管理处承担80%,杨某自行承担20%。
法院遂根据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并扣除管理处已垫付的费用,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对员工管理不规范导致事故属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管理处作为车库的管理者,因其工作人员私自代班,在操作挡车杆时不慎将行人杨某打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杨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管理处的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