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公信力产生的两个途径
2018-08-31 14:23: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郝铁川
公正的司法判决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追求。经过多年观察,我认为,司法判决公信力从如下两个方面体现,换句话说,决定司法判决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是如下两个:
第一,办案法官的人格魅力。我认真阅读了已经扎根基层人民法庭22年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法官郭彦明撰写的《法官日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最近又到郭法官工作过的乡村作了调研,最后我得出一个结论:在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80%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的背景下,许多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能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不管司法如何公开,他们都因不懂法律而没有多大兴趣。他们对司法判决是否公正的判断,说到底取决于法官是否具有人格魅力。如果办案法官在日常生活中给他们的印象是廉洁公道,让人放心,那么他们就会坚信办案法官的判决不会胡来。
我和郭法官所办案件中的许多当事人(郭法官工作的地区是我姥姥家,因此我很容易接触到他们)都作了交流,他们认为郭法官爱学习,有才学(淳朴的山区农民很看重这一点),热心肠,经常尽己之力为村民办急事、办难事,而且不收受礼物。他家住在城里,离基层法庭几十公里,即使想往他家里送礼,也摸不着门。所以,村民们认为郭法官办案必定是公正的,因为他有公正的人品。
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人们易有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的经验主义思维。法律是抽象的,而法官是活生生的,在许多人眼中,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尽管国人这种习惯于把一切问题都作道德判断的泛道德主义思维与时代潮流不尽相合,但在一定时期内却会挥之不去,而且从法官人格的确会对办案产生影响的经验事实来看,人们从法官人格高下来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公正,也不能说毫无道理。
第二,司法判决书释法说理是否充分和确当。如果乡村民众容易从法官人品高下来判断判决是否公正的话,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市民们往往与村民有所不同。市民们文化水平越高,就越喜欢咬文嚼字,研究法官的判决书是否释法准确、说理充分。即使有的市民文化水平不高,但因大都有钱聘请律师,也会得到律师的法律启蒙,而老乡们却是尽量不去聘请律师的,山区老乡能够找到一个律师也不是件容易之事。
但司法判决书说理不足恰巧为时下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的通病。司法实践中80%的争议问题都出在事实认定上面,而非对法条理解的歧义上。因此,办案法官水平的高低通常都表现在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把握上,判决书能否为当事人认可,往往取决于其对证据的采信。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阐释自己对证据认定的理由,此即判决书的说理。可是,许多判决书却往往回避证据认定的理据。
在“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阐述仅仅提到了“……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判决书中确实提到了燕隼,可是除了专业人士,普通民众中认识燕隼的人并不多,甚至有些人连“隼”字都不见得认识,更遑论知道燕隼属于珍稀物种。
此外,犯罪行为是在村庄附近的树林还是距离村庄较远的树林实施的?是一次性在同一个窝中捕猎12只还是分别在不同的窝中总共捕猎12只?是同一天还是在不同时段实施的捕猎行为?捕猎工具及具体的捕猎方式是什么?等等。这些关乎裁判要害的案件细节在判决书中完全没有体现。定罪量刑也就是格式化的“指控+查明+证据+结论”模式,判罚说理严重欠缺。无怪乎有媒体报道说,“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并拿“在家没事”“家门口”“自家大门外”“一窝共12只”等词汇混淆视听。
然而,正是媒体的这种报道能激起民众的质疑和愤怒。事实上,根据专业人士披露,作为猛禽类的燕隼不仅领地大,而且筑巢之地通常与人居住的地方距离相当远,并且筑巢也一般选择高大的乔木,一窝不可能有12只,绝无可能在家门口拿梯子一窝里面就掏出12只燕隼。
此后,在更多知情人士及专业人士的披露下,该案的舆论开始有所转变,理解、支持法院判决的声音逐渐增多。然而,无论前期的普遍质疑还是后续支持理解的声音,起主导的始终是新闻媒体,判罚说理始终处于缺位状态。
或许司法判决公信力取决于许多因素,但我从法律社会学“田野调查”的角度,深深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司法文书释法说理的确当、充分是影响当今司法判决公信力的两大要素,而且公信力这种东西说到底很难量化,它往往是人们的一种感觉而已。
第一,办案法官的人格魅力。我认真阅读了已经扎根基层人民法庭22年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法官郭彦明撰写的《法官日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最近又到郭法官工作过的乡村作了调研,最后我得出一个结论:在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80%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的背景下,许多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能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不管司法如何公开,他们都因不懂法律而没有多大兴趣。他们对司法判决是否公正的判断,说到底取决于法官是否具有人格魅力。如果办案法官在日常生活中给他们的印象是廉洁公道,让人放心,那么他们就会坚信办案法官的判决不会胡来。
我和郭法官所办案件中的许多当事人(郭法官工作的地区是我姥姥家,因此我很容易接触到他们)都作了交流,他们认为郭法官爱学习,有才学(淳朴的山区农民很看重这一点),热心肠,经常尽己之力为村民办急事、办难事,而且不收受礼物。他家住在城里,离基层法庭几十公里,即使想往他家里送礼,也摸不着门。所以,村民们认为郭法官办案必定是公正的,因为他有公正的人品。
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人们易有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的经验主义思维。法律是抽象的,而法官是活生生的,在许多人眼中,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尽管国人这种习惯于把一切问题都作道德判断的泛道德主义思维与时代潮流不尽相合,但在一定时期内却会挥之不去,而且从法官人格的确会对办案产生影响的经验事实来看,人们从法官人格高下来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公正,也不能说毫无道理。
第二,司法判决书释法说理是否充分和确当。如果乡村民众容易从法官人品高下来判断判决是否公正的话,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市民们往往与村民有所不同。市民们文化水平越高,就越喜欢咬文嚼字,研究法官的判决书是否释法准确、说理充分。即使有的市民文化水平不高,但因大都有钱聘请律师,也会得到律师的法律启蒙,而老乡们却是尽量不去聘请律师的,山区老乡能够找到一个律师也不是件容易之事。
但司法判决书说理不足恰巧为时下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的通病。司法实践中80%的争议问题都出在事实认定上面,而非对法条理解的歧义上。因此,办案法官水平的高低通常都表现在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把握上,判决书能否为当事人认可,往往取决于其对证据的采信。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阐释自己对证据认定的理由,此即判决书的说理。可是,许多判决书却往往回避证据认定的理据。
在“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阐述仅仅提到了“……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判决书中确实提到了燕隼,可是除了专业人士,普通民众中认识燕隼的人并不多,甚至有些人连“隼”字都不见得认识,更遑论知道燕隼属于珍稀物种。
此外,犯罪行为是在村庄附近的树林还是距离村庄较远的树林实施的?是一次性在同一个窝中捕猎12只还是分别在不同的窝中总共捕猎12只?是同一天还是在不同时段实施的捕猎行为?捕猎工具及具体的捕猎方式是什么?等等。这些关乎裁判要害的案件细节在判决书中完全没有体现。定罪量刑也就是格式化的“指控+查明+证据+结论”模式,判罚说理严重欠缺。无怪乎有媒体报道说,“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并拿“在家没事”“家门口”“自家大门外”“一窝共12只”等词汇混淆视听。
然而,正是媒体的这种报道能激起民众的质疑和愤怒。事实上,根据专业人士披露,作为猛禽类的燕隼不仅领地大,而且筑巢之地通常与人居住的地方距离相当远,并且筑巢也一般选择高大的乔木,一窝不可能有12只,绝无可能在家门口拿梯子一窝里面就掏出12只燕隼。
此后,在更多知情人士及专业人士的披露下,该案的舆论开始有所转变,理解、支持法院判决的声音逐渐增多。然而,无论前期的普遍质疑还是后续支持理解的声音,起主导的始终是新闻媒体,判罚说理始终处于缺位状态。
或许司法判决公信力取决于许多因素,但我从法律社会学“田野调查”的角度,深深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司法文书释法说理的确当、充分是影响当今司法判决公信力的两大要素,而且公信力这种东西说到底很难量化,它往往是人们的一种感觉而已。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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