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判决首例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案
2018-08-16 14:5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胡剑飞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判决赔偿案二审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据悉,这也是该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以判决赔偿形式来确定的破产拍卖纠纷案。

  2014年8月29日,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绍兴梅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委托柯桥区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起拍价46万元,保证金4.6万元进行公开拍卖。

  竞拍人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129万元竞拍成功,但其并未在指定的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拍卖余款,导致该股权二次拍卖。同年2月28日,杨某以122.6万元拍得该股权,但杨某同样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拍品余款。最终,该股权在第三次拍卖中,被高某以84万元价格拍得,高某随后支付余款并办理成交手续。2017年11月27日,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吴某与杨某共同赔偿原告拍卖价款差额损失4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案应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解决,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扣除保证金,而未规定需补足差价;即使需补足差价,也不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此,自己仅需承担第一次与第二次拍卖之间的差价,并扣除保证金4.6万元。被告人杨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竞拍,仅是出借账号,由案外人蒋某进行操作,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执行程序已依法中止,因此讼争拍卖不应当系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行为。同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法院也已经在该拍卖项目公告中明确告知系受委托拍卖破产债务人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系民事执行拍卖的解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不适用于本案,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其次吴某主张的网拍若干规定中,该条例仅是针对拍卖保证金的处理,并未明确规定悔拍人无需补交差价。因悔拍导致的补差,应以每个悔拍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为原则,按每个悔拍人在所有悔拍人补差金额之和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各悔拍人应承担的补差金额。计算方法为:各悔拍人需承担补差金额=各悔拍人差价金额×(需补差价金额÷各悔拍人差价之和)。再次,拍卖须知已告知委托他人竞拍的应向管理人办理委托手续,手续不全认定为个人行为。因此,杨某相应账户的操作行为应视为其个人行为,且杨某与案外人间关于借用账号及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故法院对杨某及其所称的案外人间是否存在借用账户的事实已无需查明,并确认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绍兴中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某应支付给原告差价赔偿款196224.8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某应支付给原告差价赔偿款161775.1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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