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出卖未成年子女 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重庆永川区法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2018-08-15 14:46: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诗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该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判决依法撤销李某甲、李某乙生父李某全对二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永川区救助管理站为二人的监护人。

  李某甲、李某乙的生父、生母分别为李某全、王某水,王某水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士。李某全与王某水于2011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生下4名子女,期间,2014年11月,李某全经人介绍将刚出生的李某甲以1.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2016年3月,李某全经人介绍又将刚出生的李某乙以1.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2016年3月31日,李某全被永川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判决李某全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解救后交由永川区救助管理站临时照料。

  因李某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合法权利,永川区救助管理站于2018年5月31日向永川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某全的监护权,指定由永川区救助管理站担任李某甲、李某乙的监护人,并申请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甲、李某乙生母王某水智力二级残疾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王某水母亲已去世,父亲年老多病系低保户,表示不愿亦没有能力监护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全母亲已去世,父亲外出务工多年无法联系。其他近亲属也不愿或无能力监护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全所在村民委员会表示亦无能力和条件监护二人。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全出卖二被监护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其已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应撤销李某全对二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李某甲、李某乙的母亲王某水系智力残疾,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祖母、外祖母已去世,祖父无法联系,外祖父不愿监护,其他亲属不愿或无力监护,现临时照看人永川区救助管理站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